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貴卿律師
被 告 黃詩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244 號減少報酬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減少 報酬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 訟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訛,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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