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謝福庫被 告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代 表 人 謝春梅訴訟代理人 謝易廷 賴木山參 加 人 謝翼鴻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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