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押標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53號
TCBA,106,訴,15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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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和春技術學院
代 表 人 王嘉男
被 告 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輔熛
被 告 允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新羱
被 告 台儀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景喨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等各返還新臺幣65,000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台儀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均為臺中市,被告允成科技 有限公司營業所為彰化縣,基於共同訴訟之管轄規定,爰將 本件裁定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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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