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311號
TCEV,106,中補,131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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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訴訟代理人 邱顯順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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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