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210號
TPHM,106,侵上訴,21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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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書豪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
侵訴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75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林書豪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林書豪於民國104 年12月間,透過友人介紹,結識代號0000 000000號之少女(89年2 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 A女),進而與A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詎林書豪明知A女 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 ,竟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㈠於10 4 年12月20日20時至22時間,在新北市三芝區某停車場、林 書豪所駕駛之黑色三菱自用小客車上,徵得A女同意,以其 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為性交行為1 次。㈡復於104 年12月 25日9 時至12時間之某時許,林書豪另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 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 0 ○0 號2 樓住處房間內,徵得A女同意,以其陰莖插入A 女陰道內為性交行為1 次。嗣經代號0000000000A 號即A女 之父(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父)於105 年1 月中旬 某日發覺A女狀況有異,經詢問A女後始悉上情並報警究辦 。
二、案經A女之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 別法之罪;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 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 1 項、第1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判決關於被害 人A女、告訴人A女之父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足資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依上開規定均予以隱匿而不揭露,先予 敘明。




二、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書豪犯罪事實所援 引之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第64、91-92 頁),本院審酌此等供述證據 作成時、非供述證據取得時之外部情況,自形式上觀察並無 違法不當取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 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逐一提示予檢 察官、被告表示意見,以之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及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書豪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63、9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偵查中及原審證 稱:104 年12月20日20時至22時許,被告開車搭載我到新北 市三芝區靠近山邊的停車場於未違反我意願下發生性關係; 另於104 年12月25日早上,因我上課遲到,不想去上課,被 告就到我住處(門牌號碼詳卷)接我到被告家中,在被告住 處2 樓房間發生性行為,而104 年12月時,我唸高一,被告 知道我就讀的學校,而在發生性行為之前被告也曾問我年紀 ,我有告知被告我15歲,被告知悉當時我年紀等語相符(見 偵卷第32-34 頁、原審卷第41-47 頁)。並據證人即A女之 父於偵查中證述發現A女與被告2 次發生性交行為之經過等 情綦詳可佐(見偵卷第50-51 頁)。復有A女與被告間之LI NE對話內容(見不公開偵卷第145 頁),談論被告與A女間 有不止一次之性交行為,被告擔心A女月經沒來,是否需要 驗孕確認有無懷孕等情,前開對話內容,亦足佐證被告確有 如事實欄所載犯行。
㈡至證人即被告之母李念真於原審固證稱:104 年12月25日早 上先去學校特教班擔任助理,8 點半結束後,先去買菜,大 約9 點多到家,看到被告在客廳,A女在房間休息,我還有 跟A女對話,A女說人不舒服MC來,我還問A女要不要吃藥 ,直到下午5 點多,被告才載A女返家,我在家裡見過A女 2 次,我問被告,被告說A女只是朋友,兩人並未發生性行 為等語(見原審卷第49-56 頁),然查,依A女提出其與被 告於案發後即105 年1 月21日之LINE對話內容(見不公開偵 卷第78頁,內容如附表編號4 所示),當被告告知李念真關 於其與A女之事,遭到李念真責罵,李念真甚至覺得被告遭



仙人跳等情,李念真前開證述,既係在質疑被告遭A女及 其父親詐騙前題之下,愛子心切,基於保護被告之心態所為 證述,況被告亦對於上開與A女兩次發生性行為事實於本院 審理時坦認不諱,並有前揭證人A女及A女之父證述及LINE 對話內容之證據可佐,李念真上開證述與事實不符,顯係迴 護被告之詞,不足以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A女為89年2 月間出生,有其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存卷為憑 (見偵卷彌封袋內資料),於本件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 歲之女子,被告亦供承知悉此節(見不公開偵卷第43頁、本 院卷第93頁)。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3 項對 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另被告所犯之刑法第 227 條第3 項之罪,係就被害人之年齡(14歲以上未滿16歲 )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無再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處 罰之必要,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2 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駁回上訴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27 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明知A女於案發時年僅15歲,仍在就讀高一,涉世未深 ,對事物之判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權均未成熟,竟為逞一己 性慾,要求A女與其性交,雖未違反A女意願,然已影響A 女身心之健全發展,並使其家屬受有精神痛苦,所生損害非 輕,已與A女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有和解 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8頁),而被告無犯罪前科,素行 尚可,並考量其犯罪時與A女為甫交往之男女朋友關係,互 有愛慕之情意,兼衡其智識程度,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入伍服役前任職於便利商店、退伍後預計擔任鋁門窗鐵工 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對於14歲 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 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 年 ,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核原審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亦無不當,原判決應予維持 ,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應予駁回。 ㈡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上開行為致罹刑章,犯罪後坦 承犯行,已有悔意,衡酌被告已與A女及A女之父達成和解



,並給付和解金,A女及A女之父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 ,同意給被告緩刑,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附帶民事撤回起 訴狀等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0 頁);復衡酌被害 人A女前於偵查中已表示當時其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不 想對被告提出告訴(見不公開偵卷第32、33頁),並具狀表 示同意不再追究,同意給被告緩刑(見本院卷第68頁)等情 ,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被告所犯 係刑法第91條之1 所列之罪,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93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慶啟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日 期│對 話 內 容 │
│號│ │ │




├─┼───┼─────────────────────┤
│1 │105 年│A女:我…講了你 │
│ │1 月17│被告:妳爸說什麼? │
│ │日23時│A女:我沒講你名字,你要不要承認 │
│ │41分至│被告:現在? │
│ │同日23│A女:嗯吧 │
│ │時59分│被告:可是現在沒辦法出門,要到禮拜五… │
│ │ │ 會告嗎?還是? │
│ │ │A女:不知道 │
│ │ │被告:…那我現在到底?我這陣子都有跟我 │
│ │ │ 爸工作,根本出不了門 │
│ │ │A女:我爸說明天 │
│ │ │被告:…我明日也不能啊,妳要不要乾脆說是我│
│ │ │ ,我承認了,他也知道 │
│ │ │A女:蛤 │
│ │ │被告:不然什麼明天?然後?妳可以講全部情況│
│ │ │ 嗎? │
│ │ │A女:我爸在旁邊。你跟他講了? │
│ │ │被告:還沒。然後還有講什麼嗎? │
│ │ │A女:叫我跟你講,明天看可不可以帶你爸媽來│
│ │ │ 跟他講 │
│ │ │被告:…我爸媽不知道我們在一起,而且, │
│ │ │ 我成年了 │
│ │ │A女:那怎辦 │
├─┼───┼─────────────────────┤
│2 │105 年│被告:真的不想把事情鬧這麼大 │
│ │1 月18│A女:我也是 │
│ │日0 時│被告:妳到底在幹嘛?妳爸想要什麼? │
│ │至0 時│A女:想告人 │
│ │18分 │被告:… │
│ │ │A女:怎麼辦 │
│ │ │被告:他很閒 │
│ │ │A女:現在怎麼辦 │
│ │ │被告:我不知道 │
│ │ │A女:你要讓我爸知道嗎? │
│ │ │ 對了..如果等下真的驗了.. │
│ │ │ 我爸叫你爸媽明天自己找我爸 │
│ │ │被告:…我不想給我爸媽知道啊 │
│ │ │A女:那怎麼辦 │
│ │ │被告:妳為什麼要把事情搞得那麼複雜? │




│ │ │A女:對啦,都是我 │
│ │ │被告;所以只要告我? │
│ │ │A女:不是你 │
│ │ │被告:不然? │
│ │ │A女:第一個 │
│ │ │被告:我不承認有什麼壞處?承認了可以解決什│
│ │ │ 麼? │
│ │ │A女:不知道啊 │
│ │ │被告:… │
│ │ │A女:所以我跟我爸說你了? │
│ │ │被告:看妳。要見面真的禮拜五,不要為難我 │
│ │ │A女:我爸說明天啊 │
│ │ │被告:我真的沒辦法 │
│ │ │A女:那怎麼辦 │
│ │ │被告:五點半就要出門,十點多才下班回來 │
│ │ │A女:我等等問他 │
│ │ │被告:妳跟他講我了? │
│ │ │A女:要嗎 │
│ │ │被告:講啊,不講我覺得會很慘,我一開始真的│
│ │ │ 不知道妳是他的女兒 │
│ │ │A女:好 │
│ │ │被告:對不起,我混蛋,一直傷害妳 │
│ │ │A女:我爸知道了 │
│ │ │被告:然後? │
│ │ │A女:我講了 │
│ │ │被告:結果? │
│ │ │A女:他就說我很隨便 │
│ │ │被告:…哪有,很生氣嗎? │
│ │ │A女:你也知道沒有 │
│ │ │ 不會 │
│ │ │被告:是喔 │
│ │ │A女:他說你女人很多 │
│ │ │被告:不會揍我吧... │
│ │ │ 哪有,亂講 │
│ │ │A女:不會。我就說哪有 │
│ │ │被告:我發誓,我沒有女人很多 │
│ │ │ 然後? │
│ │ │A女:我知道咩 │
│ │ │ 就沒了 │
│ │ │被告:還要見面? │




│ │ │A女:不知道 │
│ │ │被告:以後看到他尷尬了 │
│ │ │ 我先去韓國整形好了 │
│ │ │ 順便整帥點 │
│ │ │ 看你會不會更愛 │
│ │ │A女:才不要,現在不敢愛了 │
│ │ │被告:對不起咩 │
│ │ │A女:電話聊好不好 │
│ │ │被告:摁 │
├─┼───┼─────────────────────┤
│3 │105 年│A女:勸你盡量快,他沒有要告 │
│ │1 月19│被告:了解,對不起 │
│ │日18時│A女:怎麼了 │
│ │9 分至│被告:沒啊,只是對你很抱歉 │
│ │1 月20│ 我什麼都不會,只會做傷害妳的事 │
│ │日23時│A女:沒關係 │
│ │33分 │ 對了,我爸說一句不要跟你在一起,所以│
│ │ │ 到時候說分手了,我有跟你講分手這樣就
│ │ │ 好 │
│ │ │被告:也對妳爸很抱歉。我到三芝我先打給妳?│
│ │ │A女:到時候好好跟他講 │
│ │ │被告:好,謝謝你
│ │ │A女:不會 │
│ │ │被告:我快下班了 │
│ │ │A女:下班沒 │
│ │ │被告:在路上,剛在車上睡覺 │
│ │ │A女:打給我,快,有機會你就快 │
│ │ │被告:我爸在車上 │
│ │ │A女:等一下你真的要過來,沒過來我也不能保│
│ │ │ 你,給你機會,你不珍惜就算了,我看你│
│ │ │ 直接等一下過來我家,再繼續這樣下去,│
│ │ │ 我沒辦法在幫你 │
│ │ │ 是我爸說給你機會你不珍惜 │
│ │ │ 我跟他說你在上班 │
│ │ │被告:私下和解 │
│ │ │ 但是我沒錢… │
│ │ │ 我在樓下了 │
│ │ │A女:我爸說載我去 │
│ │ │被告:那我先回家 │
│ │ │A女:好 │




│ │ │被告:妳給妳爸好友喔? │
│ │ │A女:我爸叫我給的 │
│ │ │被告:好喔 │
│ │ │A女:他跟你講什麼,你再跟我講 │
│ │ │被告:好。妳發文怎麼了? │
│ │ │ 是…在講我嗎? │
│ │ │A女:白痴喔
│ │ │被告:好想死 │
│ │ │A女:你講了…? │
│ │ │被告:還沒 │
│ │ │ 我是三個小孩最大的,也最不會想的! │
│ │ │ 我一而再再而三的讓我爸媽失望 │
│ │ │ 我不知道我還能幹嘛 │
│ │ │A女:好啦 │
│ │ │被告:妳爸有跟你講什麼嗎? │
│ │ │A女:沒有 │
│ │ │被告:是喔 │
│ │ │ 我等等再跟我媽講 │
│ │ │ 覺得需要冷靜 │
│ │ │ 想找個人吐吐心聲 │
│ │ │ 不過我想應該不是妳 │
│ │ │A女:我比較不好安穩 │
│ │ │被告:我知道 │
│ │ │ 畢竟是我的問題 │
│ │ │A女:別這樣
│ │ │被告;乾脆讓我去被車撞死吧 │
│ │ │ 反正都到絕路了,未來我也不知道要幹嘛│
│ │ │A女:不要這樣想 │
│ │ │ 拜託啦 │
│ │ │被告: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
│ │ │ 反正我還有兩個弟弟 │
│ │ │A女:你想想爸媽會傷心 │
│ │ │ 想想愛你的人好嗎 │
│ │ │ 只顧慮自己感受 │
│ │ │ 很自私 │
│ │ │被告:我現在給他們知道你的事和勒退的事,他│
│ │ │ 們也是傷心啊 │
│ │ │A女:但把你養那麼大失去你可不是更傷心 │
│ │ │被告:或許當初就不該追妳 │
│ │ │ 或許當初妳就不該給我機會 │




│ │ │A女:別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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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 年│被告:我要準備跟我媽講了 │
│ │1 月21│A女:好… │
│ │日12時│被告:被罵死了 │
│ │17分至│ 我媽覺得我被仙人跳
│ │12時29│A女:算了 │
│ │分 │被告:一直被罵 │
│ │ │ 想死 │
│ │ │A女:他覺得這樣,那就這樣 │
│ │ │ 隨便了 │
│ │ │ 哪個女生會想被不愛的人這樣做 │
│ │ │ 講的我很隨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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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