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剩餘財產差額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191號
TCEV,106,中補,119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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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張水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水
  泉、張水園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3,5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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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