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159號
TCEV,106,中補,1159,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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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中港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振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櫻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8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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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