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082號
TCEV,106,中補,1082,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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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大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紅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珊林德翔潘梅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0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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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