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417號
TCEV,106,中簡,417,201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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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全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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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全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