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88號
TCEV,106,中簡,388,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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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8號
原   告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吳棟財
被   告 吳棟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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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