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華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陳建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
交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74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俊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華係址設新北市○○區○○○0○ 00號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聯公司)輪胎技師,為 從事輪胎維修業務之人,其修補拆裝車輪時,本應使用扭力 扳手確認鎖上螺帽之扭力磅數是否足夠,發現輪胎輪軸之螺 牙磨損鏽蝕嚴重時亦應建議更換,否則將有可能因鎖螺帽時 扭力不足未鎖緊,而導致事後輪胎易鬆脫之情事;且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02年3月31日,在 上址為另案被告胡永豐(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 罪嫌,另經起訴)修補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半 聯結車(下稱系爭聯結車)之左側第四軸(最後一軸)內側 車輪時,拆裝該車板架左側第四軸內外2顆輪胎,被告於拆 裝輪胎之過程中應可知悉該輪胎輪軸之螺牙磨損鏽蝕嚴重, 應建議更換,竟未建議更換,又僅使用氣動板手裝卸輪胎及 螺絲,未再以扭力板手測試扭力磅數是否足夠,致未將該2 顆輪胎之螺絲鎖緊。嗣胡永豐於102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 許,駕駛系爭聯結車行經國道2號公路西向11.7公里處時, 該車板架左側後第4軸內外輪胎因螺絲鬆脫而掉落,其中一 顆輪胎彈飛至對向車道,撞擊對向車道上由被害人唐清洧所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擋風玻璃,造成唐清洧 受傷,經送醫不治死亡;車上所載乘客即告訴人范嘉伶則受 有額頭撕裂傷約4公分、臉部多處擦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 照。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之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 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 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仍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 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者,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3108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為「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準此,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即無庸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 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嫌,係以被告供 述、告訴人范嘉伶、證人蔡佑恭、莊英傑、吳鈴穗、劉淑琴 、黃羽婕、高慧敏、徐郁雯證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暨車損照片、敏盛綜合 醫院診斷證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縣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2年度9月23日竹監桃鑑字第1021000343 號函所附桃縣鑑0000000號案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
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2年11月8日竹 監桃鑑字第1021000684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103年1月24日勘驗系爭聯結車之勘驗筆錄、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等為其論據。五、訊據被告否認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致人於死、受傷犯行( 106年8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81頁,106年7月19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2頁)。辯護人亦辯護主 張:裝卸輪胎一般均是使用氣動扳手,藉由旋入力道及速度 ,分次將系爭聯結車輪胎螺絲及螺帽旋緊,被告遵照裝卸工 作之標準作業流程使用氣動扳手鎖緊輪胎螺絲,並依經驗判 斷已達到扭力值;倘若螺絲、螺帽有磨損需要更換之情形, 被告任職之華聯公司並無提供更換服務,會以口頭建議駕駛 人更換並註明於工作單,依系爭聯結車維修工作單、華聯公 司維修記錄一覽表所示拖車板架位置,被告裝卸輪胎之位置 為板架1、2、6,即左側、左後側之輪胎,駕駛胡永豐稱左 側及左後側所使用之螺栓及螺帽均為同一批,且同時安裝使 用,系爭聯結車於102年3月31日至華聯公司更換後掛拖車左 側輪胎、修補後掛拖車左後側輪胎,被告均是使用氣動板手 以同一作業流程拆裝維修,左側輪胎未發生螺帽脫落之情形 ,可見並非被告裝卸輪胎時未予鎖緊或因鏽蝕令螺帽未鎖緊 ,況且胡永豐於102年3月31日到華聯公司,目的在更換及修 補輪胎,就螺絲有無磨損而需更換一事,依一般輪胎店之經 驗僅能以目測判斷,且被告所受僱之華聯公司亦從未提供任 何螺絲更換服務等語(106年8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第283頁、第284頁,106年7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 卷第151頁)。
六、經查,
㈠另案被告胡永豐於104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許,駕駛系爭 聯結車後掛拖車(拖車板號00-40)載運腊石行經國道2號公 路西向11.7公里處時,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左側後第4軸內 外輪胎因螺絲鬆脫而掉落,其中一顆輪胎彈飛至對向車道, 撞擊對向車道上由被害人唐清洧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貨車擋風玻璃,被害人唐清洧頭部受重擊,造成鈍銼 傷合併顱骨骨折變形,出血併神經性休克,車上乘客即告訴 人范嘉伶受有額頭撕裂傷約4公分、臉部多處擦傷併撕裂傷 約1公分、右肩挫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等傷害,二人經送醫 院急救,被害人唐清洧仍因傷重,於當日下午4時10分許在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救無效死亡之事實, 已據另案被告胡永豐、乘客即告訴人范嘉伶、乘客即證人吳
鈴穗、潘淑翎、劉淑琴、黃羽婕、高慧敏、徐郁雯陳述甚詳 (102年4月11日警詢筆錄,102年度相字第603號卷㈠第5頁 反面,102年4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㈠第37頁正面至 第38頁正面,102年10月23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8頁 、第9頁,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34頁反 面,胡永豐;102年4月11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同前相 字卷㈠第8頁、第9頁,102年4月30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 ㈠第53頁、第54頁,范嘉伶;102年4月11日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㈠第63頁正反面,吳鈴穗;102年4月11 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㈠第64頁正反面,潘 淑翎;102年4月11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㈠ 第65頁正反面,劉淑琴;102年4月11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 錄,同前相字卷㈠第66頁正反面,黃羽婕;102年4月11日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㈠第67頁正反面,高慧敏 ;102年4月11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㈠第68 頁正反面,徐郁雯),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事 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肇事車輛及案發現場照片16張)、被害 人唐清洧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 報驗書(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12日相驗筆錄、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02年4月12日)、102 年4月17日檢驗報告書(同前相字卷㈠第10頁正面至第13頁 、第15頁至第22頁、第68頁反面、第24頁、第1頁、第35頁 、第41頁、第44頁至第49頁)、102年4月11日敏盛綜合醫院 診斷證明書(病患:范嘉伶)(103年度偵字第3743號卷第 58頁)在卷足稽。
㈡而被告於99年間起受僱在臺北縣八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0○00號(西濱公路11K)華聯公司擔任輪胎修 復技師,從事輪胎的裝卸、維修及保養,102年3月31日胡永 豐駕駛系爭聯結車至華聯公司,由被告對系爭聯結車後掛拖 車之左側、左後側輪胎進行修補之事實,已據被告、另案被 告胡永豐、證人莊英傑供明在卷(102年4月16日警詢筆錄, 同前相字卷㈠第75頁正反面,103年1月24日偵查筆錄,103 年1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82頁、第83頁,104年 1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42號 卷第43頁,106年3月2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68頁正 面至第70頁正面,林俊華;102年4月11日警詢筆錄,同前相 字卷㈠第5頁反面,102年10月23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
第8頁,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53頁,10 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 反面,胡永豐;102年1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 34頁至第36頁,103年1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80 頁、第81頁,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0 頁正面至第141頁反面,莊英傑),且有華聯公司工作單可 稽(同前相字卷㈠第30頁)。被告並供稱其是將板車左後前 軸更換2個再生胎,後軸內輪補胎,有使用氣動扳手將左後 最後一軸2個輪胎完全拆卸下來,再依序將輪胎、固定螺帽 裝回去,本件交通事故脫落之輪胎,是其當天拆卸後軸修補 內側輪胎,其未告知胡永豐系爭曳引車後掛板車之左後軸螺 栓螺牙不良需要更換等語(102年4月16日警詢筆錄,同前相 字卷㈠第75頁反面,103年1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 第83頁,106年3月2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68頁正反 面)。
㈢公訴意旨以被告於拆裝車板架左側第四軸內外2顆之過程中 知悉該輪胎輪軸之螺牙磨損鏽蝕嚴重,應建議更換,竟未建 議更換,又僅使用氣動板手裝卸輪胎及螺絲,未再以扭力板 手測試扭力磅數是否足夠,致未將該2顆輪胎之螺絲鎖緊, 因而鬆脫落掉,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而且, ⑴本件交通事故案件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 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肇事原因,鑑定結果如下: ①路權歸屬:
⒈胡永豐駕駛半聯結車超載沿國道二號高速公路由西往 東方向行駛中線中道,行經肇事地,半拖車之左後車 輪脫落掉於車道,彈至對向車道,且胡永豐營半聯結 車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⒉唐清洧駕駛自小客貨車沿國道二號高速公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中線車道,至肇事地,突遇對向車輛之半拖 車左後車輪脫落掉於車道並跨越中央分隔帶彈入車道 ,被對向車輛脫落之輪胎撞擊,屬瞬間難以防範。 ②鑑定意見:
⒈胡永豐所駕駛之營半聯結車超載行駛車輪脫落彈跳至 對向車道致衍生事故為肇事因素。
⒉唐清洧駕駛自小客貨車無肇事因素。
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102年9月10日桃縣鑑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可稽( 同前相字卷㈠第141頁至第143頁反面)。 ⑵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上開行車事故鑑定會 詢問於胡永豐駕駛之營半聯結車超載行駛是否致輪胎脫落
一節,上開行車事故鑑定會回覆:
①一般後輪軸除傳遞動力旋轉車輪外,有時並承擔一部份 車子之重量,後輪軸內端均為浮動以槽齒與差速器邊齒 輪相嚙合,而外端與車輪之連接,通常大客車及貨車採 全浮式,車輪用兩個軸承支持在後輪軸殼上,車子之重 量全部由後輪軸殼承擔,後輪軸僅承受扭力。又大部分 貨車型後車輪以螺帽固定在剎車鼓之螺栓上,且後車輪 之鋼圈輪盤與剎車鼓均固定套在後輪軸上,而剎車鼓之 螺栓上所承受之載重力量與後車輪鋼圈輪盤及後輪軸套 接處之緊密度有關。另固定在車輪鋼圈上剎車鼓螺栓會 承受剎車時之作用力,當螺栓受到剎車時剎車鼓停止旋 轉,車輪受到路面上之剎車作用力對輪軸中心產生力矩 ,對螺栓產生相對之剪切力量,故受到外力作用時,螺 栓內之單位載面上所受的力稱做應力,因受力形式不同 可分為張應力、壓應力與剪應力等,利用螺帽螺牙將車 輪鋼圈鎖在螺栓上,應在車輪螺帽上按規定上扭力旋緊 ,使螺栓上產生張應力,配合螺帽端緣楔合面將鋼圈輪 盤緊密貼合固定在剎車鼓上,以避免在行駛當中,車輪 鬆脫而發生危險。另造成金屬本身強度減弱,除外在環 境因素外,在旋轉軸中間到一負荷時,則上面產生壓應 力,下面產生張應力,但由於軸的旋轉,使得金屬材料 受到的應力任張應力和壓應力反覆不停的變化,這種應 為覆變應力,金屬材料在承受覆變應力作用時,雖然遠 低於抗拉強度,但仍會因為多次之覆變應的作用而斷裂 ,這種因覆變負荷作用一段時間而產生的破壞就稱疲勞 斷裂。
②胡永豐駕駛營半聯結之超載行為,由本案卷附所提供之 照片顯示,胡營半聯結車之半拖板車雙軸軸組左後輪剎 車鼓上之十隻螺栓皆未有因覆變應力產生疲勞而斷裂, 亦未有受螺栓鎖過緊之張應力超越拉伸強度而斷裂,或 有因剎車及載重作用產生之剪應力超越強度而斷損,致 造成車輪脫落,顯為剎車鼓之螺栓截面積內並無上述應 力超過金屬強度之情形;並由照片顯示肇事後螺帽皆未 鎖在剎車鼓之螺栓上,及後輪鋼圈輪盤之螺栓固定孔未 有破損,至於車輪螺帽如何鬆脫,為鎖緊扭力不足?為 行駛中車輪振動所致?為螺帽或帽栓螺牙毀損導致?或 其他因素所造成?因涉及胡營大貨車之半拖板車廠牌設 計與其維修及檢視專業,非該會能力所能研判,應洽詢 該車原廠對該品牌之貨車設計之後輪軸與剎車鼓及後輪 盤固定情形,對行駛中車輪旋轉產生於螺栓之應力狀態
及專業技師所提供實務經驗及知識推論原因。
亦有交通事故案件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 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2年11月8日竹監桃鑑字第1021 000684號函可稽(同前相字卷㈡第42頁至第44頁)。 ⑶桃園縣警察局龍潭分局勘察人員偕同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 警察隊承辦員警、胡永豐於102年4月16日上午10時50分許 至桃園縣龍潭鄉國道六隊南磅停車場勘察583-HX號聯結車 及後掛拖車,現場勘察所見情形:①檢視車體外觀,左後 車輪脫落,鼓剎外露;②左後鼓剎及上鎖輪胎之螺絲,計 有10個,每個螺絲之螺牙皆有生鏽情形,且紋路較淺,螺 絲底部皆有1段未生鏽,係為輪框裝上後之相對位置,量 測未生鏽段長度約2.8公分;③勘察同類型上鎖輪胎之螺 帽,螺帽為雙層,下層為墊片,為增加上鎖後防滑效果, 螺帽順時針為上鎖,逆時針為鬆開;④勘察鼓剎外觀,於 上發現刮擦痕跡,然未發現鼓剎破裂及損傷情形;⑤勘察 掉落車輪,外輪輪框未發現破損情形,內輪輪框未發現破 損情形,輪框有刮擦痕跡;分析研判:583-HX號曳引車( 00-40號板車)左後車輪及左側鼓剎,皆未發現破損情形 ,車體結構皆完整堪用,初步可排除因車體或輪胎損壞造 成脫落情形,惟輪胎何故鬆脫,應考慮輪胎與鼓剎上鎖時 接觸平面是否平整、輪胎上鎖磅數是否足夠、輪胎上鎖時 是否對稱上鎖並平均受力,建議由輪胎或車業相關機關進 行鑑定評估,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各節。此有桃園縣警察 局龍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現場及車體照片、工 作單可稽(同前相字卷第79頁、第80頁、第83頁至第163 頁、第165頁)。
⑷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會102年11月8日竹監桃鑑字第1021000684號函之鑑定會委 員蔡佑恭於102年12月18日偵查時表示,①若輪胎技師安 裝輪胎時鎖上螺帽的扭力磅數不夠,造成輪胎沒上緊,就 會發生輪胎脫落,此種情形是在安裝輪胎後沒多久就會發 生輪胎脫落,會有螺絲及鋼圈脫落之情形,但一般而言螺 栓不會斷。②若輪胎的螺栓及螺帽的螺紋有變形,也會造 成輪胎脫落,可從事後所見的螺栓及螺紋來判斷是螺紋變 形造成的;本案其檢視肇事曳引車(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 )事後的照片,螺栓還在剎車鼓上,螺栓上的螺紋有深度 不足的情形,螺牙的牙尖及牙底本來應該是尖銳的角度, 然照片顯示的螺栓的螺牙有被磨圓、耗損的情形,若螺帽 上的螺紋也有類此耗損情形,就容易造成螺帽鬆脫;肇事 聯結車後掛拖車左後輪剎鼓上螺栓中間至底部是與鋼圈接
合的部位,沒有與螺帽接觸,螺栓與螺帽接觸的部位是中 間至頂端,有鏽蝕情形,此部分螺栓螺牙與上述與鋼圈接 合的螺栓螺牙相比,與螺帽接合部分的螺栓螺牙有因磨損 而角度較為圓滑,本案輪胎有可能是因為螺栓螺牙磨損所 造成;又車輛遭遇巨大的撞擊,也有可能造成輪胎脫落, 但此種情螺栓也會斷裂;曳引車超重,除非載重超重非常 多,不然不太可能會造成輪胎脫落,載重超重在10%以內 造成車輪脫落的可能性很小。而拆裝螺帽的過程螺栓、螺 帽螺牙會發生摩擦,將鋾圈套上螺栓或從螺栓上拆下時也 會摩擦到螺栓的螺牙,使螺栓螺牙被磨損,本件輪胎螺栓 的螺牙磨損是在安裝及拆卸螺帽過程中造成的可能性比較 大(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51頁、第 52頁、第54頁、第56頁);於103年1月24日上午10時許與 承辦本案之檢察官至上址南磅停車場勘驗肇事聯結車後掛 拖車左後車輪脫落處(同前相字卷㈡第74頁),同日下午 2時26分許偵查時表示:本日到現場勘察系爭聯結車後掛 拖車車況,該車左側第 4軸脫落輪胎的螺栓螺紋與左側第 3軸輪胎螺栓螺紋相比,第4軸的螺栓與螺帽接觸部分的螺 紋磨損情形要多,螺栓螺紋的磨耗會造成螺帽的緊度不足 ,就容易造成螺帽從螺栓上鬆脫。左後第 4軸的螺栓螺紋 有刮損及磨損之情形,螺牙被鋼圈脫落時刮損呈現的是螺 牙整個被削平,而磨損是整圈螺牙平均的磨損,可能是因 為長期使用氣動扳手拆裝輪胎時力道過大,或是拆裝輪胎 時在螺帽和螺栓的螺紋角度沒有對上就用氣動扳手硬鎖上 去等造成等語(103年1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 79頁、第80頁);及於104年8月13日原審審理時表示:「 就我參與本案的過程中,我認為比較可能的情況是,該車 的輪胎螺栓、螺帽已經產生變形狀態,沒有辦法產生足夠 的鎖緊狀態,致使車輛行駛中經過反覆的負荷與震動,造 成螺帽鬆脫所造成。」等語(原審卷㈠第54頁反面)。 ㈣然而,
⑴鑑定證人蔡佑恭固然表示:一般拆卸輪胎時,在開始拆時 是用氣動扳手把螺帽先鬆開,一般大車有十顆螺帽初步先 鬆開,接下來用頂車的裝置將車體弄高輪胎離開地面,再 把螺帽完全鬆脫…後把輪胎取下。通常安裝時,把輪圈的 孔和輪胎的螺栓孔對正後,把輪胎推進螺栓孔座,再把輪 胎螺帽先用手做基本旋入動作,讓螺帽與螺栓有初步配合 的狀態,再用交叉依序逐次鎖至初步緊度,再用氣動扳手 操作鎖進,最後用扭力扳手鎖到修護手冊規範之扭力值而 使用氣動扳手無法得知實際上是否有上足規定的扭力值,
上鎖的扭力值不夠,螺栓與螺帽固持的力量不足,若扭力 超過會產生變形或金屬強度減弱,甚至崩牙現象,崩牙後 就沒有辦法有足夠的扭力值等語(104年8月13日原審審判 筆錄,原審卷㈠第52頁反面、第53頁正面、第56頁正面、 第57頁正面,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 52頁),並稱其檢視技師即被告於102年3月31日換裝、拆 裝修補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左側、左後側車輪之監視器錄 影畫面,被告是用氣動扳手拆裝輪胎,最後未用扭力扳手 操作確認扭力磅數夠不夠等語(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 ,同前相字卷㈡第52頁,104年8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 審卷㈠第59頁正反面)。惟華聯公司八里店店長即證人莊 英傑證稱其自79年間開始從事輪胎業,有輪胎維修保養的 實務經驗,被告是華聯公司八里店的技師,負責輪胎的裝 卸、維修保養,八里店是用氣動扳手進行即聯結車輪胎之 裝卸,氣動式扳手是以高壓空氣驅動,在扳手有一個旋扭 ,力道分成4段,用旋鈕控制進氣量來改變扳手的扭力, 一般來說聯結車的輪胎上螺帽時,都是用氣動式扳手的第 4段的力道來鎖螺帽,被告換裝、修補系爭聯結車後掛拖 車左側、左後側輪胎,操作過程都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 102年1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34頁至第36頁 ,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0頁正反面 ),並表示:「…(曳引車〈即聯結車〉有無標準修護手 冊?)無…所有曳引車都沒有…發生本案後才購入扭力扳 手,扭力扳手又長又笨重無法師父(傅之誤載)一個人操 作…不是裝輪胎後都用扭力扳手測試,如果氣動扳手有異 常時…感覺聲音異常或者感覺扭力不對勁、操作不太順就 會用扭力扳手測試扭力值…」(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 錄,原審卷㈠第140頁反面、第143頁正面),而原審向桃 園市輪胎修理職業工會查詢汽車修護技師安裝聯結車輪胎 時,安裝之標準流程及應使用之工具,經回覆:①修護技 師安裝聯結車輪胎、螺絲帽依序以手工鎖上,確認導入螺 牙,再用氣動板手,以十字對角方式鎖緊。安裝聯結車輪 胎之使用工具為氣動板手。②鎖緊螺絲之安全磅數均依技 師經驗確認,輪胎安裝過程修護手冊無「鎖緊螺絲之安全 磅數」此項目可參照,此有桃園市輪胎修理職業工會回函 可憑(原審卷㈠第109頁);鑑定證人蔡佑恭亦表示目前 輪胎修補業界的技師都是使用氣動扳手進行拆卸、安裝聯 結車輪胎,一般操作者如果經常操作,操作時就會感受氣 動扳手之力道有無不足或過緊之處等語(104年8月13日原 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52頁反面、第53頁正面;102年
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52頁),且稱其檢視 102年3月31日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輪胎拆裝之監視錄影畫 面,畫面上技師(即被告)是用氣動扳手裝輪胎,最後也 有再檢視螺帽是否有上緊的動作,技師換裝輪胎時動作很 快、很迅速,氣動扳手停留在每顆螺帽的時間並不會很長 ,其從畫面無法判斷氣動扳手之力道有無過大、硬鎖上去 或扭力不足之情形等語(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 相字卷㈡第52頁,104年8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 第59頁正面、第60頁正面),而另案被告胡永豐亦證稱: 「102年3月31日當天維修的過程和之前有無不同?)沒有 」(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35頁正面 )。由上可知,被告係依同業實務經驗使用氣動扳手,並 依照長期以來遵循之作業流程拆裝聯結車後掛拖車輪胎, 及依其實務經驗確認螺帽是否達到扭力值,已經鎖緊,尚 難認其有何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
⑵另案被告胡永豐雖證稱其所駕駛之聯結車及後掛拖車如果 裝卸輪胎都會全程在場監見,102年3月31日被告裝卸系爭 聯結車輪胎之過程與之前的流程相同,但其感覺當天技師 在裝輪胎時沒有「等風」,就是當裝上螺帽後,要再等空 壓機打風打滿之後再把螺帽上緊一遍,依其之前看過,等 風要等3至5分鐘,102年3月31日那天技師上完第一道螺帽 時,很快就再上第2道螺帽,所以其感覺那天技師好像沒 有等風等語(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 57頁,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37頁反 面),鑑定證人蔡佑恭亦表示空壓機持續運轉就會建立空 壓機儲氣箱裡面的氣壓,同時大量使用氣動扳手,就會消 耗空壓機裡面的氣壓,空壓機裡面的氣壓如果不足也會影 響扳手鎖緊的扭力,所以當空壓機裡面的氣壓不夠時,就 要等它建立氣壓再使用氣動扳手,也就是胡永豐所說的「 等風」(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57頁 );惟亦稱空壓機的氣壓會受儲氣箱的大小及馬達馬力所 能建立的氣壓值影響,從本件拆裝輪胎的監視錄影畫面中 只見技師在裝輪胎時,動作很快、很迅速,然後氣動扳手 停留在每顆螺帽的時間並不會很長,但看不出來技師使用 氣動扳手時,空壓機的氣壓是否足以讓氣動扳手有上緊螺 帽的扭力數值等語(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 卷㈡第57頁;104年8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59 頁正面),而證人莊英傑則證稱公司在101年9月份才更換 新的空壓機,馬力是10馬力,壓力值固定是15到18公斤/ 平方公分,只有5馬力的空壓機才需要等風,時間3到5分
鐘,10馬力持壓在15公斤以上,充氣到18公斤的時間只有 幾10秒鐘,儲氣桶也比5馬力大,不需要等風等語(103年 1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82頁,105年5月18日 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1頁正反面),因此尚難據 另案被告胡永豐此部分證詞,即認被告未依標準作業程序 鎖緊螺帽,因扭力不足造成螺帽鬆開掉落地上,致輪胎脫 落,而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何況鑑定證人蔡佑恭 表示:「若輪胎技師安裝時鎖上螺帽的扭力磅數不夠,造 成輪胎沒有上緊,就會發生輪胎脫落,但此種情形應該是 在安裝輪胎後沒多久就會發生輪胎脫落,此時會徜螺帽及 鋼圈脫落之情形,但一般而言螺栓不會斷」(102年12月 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51頁),與桃園市輪胎修 理職業工會105年3月31日回覆:「貳、補充說明安裝聯結 車輪胎鋼圈脫落原因:一、正常使用無超載:若技師裝配 不當或未鎖緊,維修出廠上路,就立即有輪胎鋼圈脫落之 危險。」(原審卷㈠第117頁)相符;而系爭聯結車後掛 拖車是於102年3月31日前往華聯公司八里店更換及補修輪 胎,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輪胎脫落時間是於102年4月11日 ,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更換左側輪胎亦是使用氣動扳手拆 裝更換輪胎,102年4月11日未發生脫落,益見被告使用氣 動扳手拆裝輪胎難認有違反實務操作。
⑶據桃園縣警察局龍潭分局員警等勘察人員、駕駛胡永豐於 102年4月16日上午10時50分許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會同承辦機關員警、胡永豐、被告、莊英傑等人於 103年1月24日上午10時許至至國道六隊南磅停車場勘察、 勘驗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車況之車停放現場及車體照片, 雖然二次勘察、勘驗所拍攝之照片顯示,拖車左後側輪軸 內之鼓剎有刮剎痕跡,鼓剎上鎖輪胎之螺絲共10個,每個 螺絲皆有生鏽情形,然102年4月16日上午10時50分許勘察 之照片顯示,螺絲紋路較淺,仍可見到,底部未生鏽(同 前相字卷㈠第87頁至第91頁),103年1月24日上午10時許 勘察之照片顯示,螺絲鏽蝕較前次勘察時嚴重,有些螺絲 之螺牙與螺牙間之空隙布滿鐵鏽,看不見螺絲紋路(同前 相字卷㈡第112頁至第122頁),且據桃園市輪胎修理職業 工會回函說明九:「修護技師如發現螺絲有安全之虞,應 立即告知車主更新,避免因無法上緊而受力不均,造成震 動而脫落,註明在維修工單,以表示盡告知責任」(原審 卷㈠第110頁),證人莊英傑於103年1月24日偵查時亦證 稱:「(依照你任職的修車廠工作流程,如果幫客戶拆裝 輪胎時發現輪軸的螺栓螺牙有耗損、磨損的情形,應該如
何處理?)我們會口頭告知司機說螺栓螺牙已經不良需要 更換,並且在工作單上註明輪胎螺栓螺牙有磨損需要更換 的情形,我們車廠並沒有幫客戶換螺栓,我們只是從事輪 胎部分的維修更換而已」(同前相字卷㈡第80頁),而對 於102年4月11日本件車禍發生後當日所拍攝之照片及103 年1月24日與檢察官勘察所拍攝照片顯示之螺栓狀況,均 證稱:「平常在換輪胎時,如果看到如照片(102年4月11 日拍攝照片,附於原審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7頁)所示螺 栓,還是會建議更換,因為螺栓這東西是耗材,如果螺牙 比較不足就會建議更換」(原審卷㈠第144頁正面)及「 以今日(103年1月24日)磨損情形,再加上有幾個月累積 下來的鏽蝕狀態,這樣的螺栓是需要更換,不能繼續使用 」(同前相字卷㈡第80頁、第82頁)。然而證人莊英傑亦 表示:「102年3月31日該車有來換板架左前編號1、2的輪 胎及補左後編號6的輪胎。編號6的輪胎只是因為破洞而補 胎,當時也有檢查螺絲、螺帽,都沒有異常之處。補胎過 程被告也有全程在場監看…我也有看過此錄影光碟內容, 當時林俊華操作的過程都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被告( 胡永豐)也是資深的職業曳引車駕駛,具有相當的機械常 識,如果修護員的動作有異常,他也會當場糾正,如果螺 絲、螺帽有故障,他在場監看也會立刻發現。如果螺絲、 螺帽有損壞而造成無法鎖緊的情形,我們也會在工作單上 註明清楚,並建議更換」(102年11月12日偵查筆錄,同 前相字卷㈡第35頁、第36頁)、「(從102年1月4日至102 年3月31日工作單上可否看出你們公司的員工有告知胡永 豐,該車左側第4軸螺栓螺牙不良需要更換?)沒有。因 為來拆裝時螺栓沒有問題,所以師傅當然不會告訴司機需 要更換」(103年1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㈡第81頁 、「(案發當日,就脫落輪胎的輪框、輪軸等進行拍照檢 查,有無發現螺栓應該要更換的情形?)會建議更換,但 這是輪胎已經脫落的情形,不是102年3月31日的情形…」 (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4頁正面) 、「102年3月31日583-HX來維修時,左側第三軸有一條爆 胎,更換兩條翻修胎,左側第四軸裡面內輪是補胎,以他 當時重車的狀況下,一開出去輪胎沒鎖緊就會出問題」( 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㈠第142頁正面), 另案被告胡永豐亦證稱「102年3月31日補胎安裝時我有在 場看,當時該輪胎的螺栓並沒有磨損的情形…車禍發生後 事故鑑定委員有叫輪胎行來拆脫落輪胎前面那一顆輪胎的 螺帽,看螺帽及螺栓的情形,當時螺帽及螺栓沒有磨損的
情形,此部分的螺帽及螺栓跟脫落的螺帽及螺栓都是同一 批、同時安裝的」(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 卷㈡第53頁);審酌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是於102年3月31 日前往華聯公司八里店更換及補修輪胎,發生本件交通事 故之輪胎脫落時間是於102年4月11日,而桃園縣警察局龍 潭分局勘察人員係於102年4月16日上午前往國道六隊南磅 停車場勘察系爭聯結車後掛拖車車況,且據鑑定證人蔡佑 恭表示拆裝螺帽時螺帽與螺栓的螺牙會磨擦,使用氣動扳 手上鎖螺帽力道過大鎖緊時會造成螺帽與螺栓的螺牙磨損 ,磨損部分容易鏽蝕等語(102年12月18日偵查筆錄,同 前相字卷㈡第56頁,103年1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相字卷 ㈡第81頁,104年8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53頁 正面、第60頁正面至61頁正面),而螺帽鎖進螺栓時受損 之螺牙不會與空氣及水分接觸,自較不會產生鏽蝕,一旦 螺帽脫落,螺栓直接與空氣接觸,受損處會與空氣中之水 分接觸而產生鏽蝕,因此系爭聯結車於102年3月31日前往 華聯公司八里店更換及補修輪胎時,後掛拖車之左後側輪 軸之剎鼓上螺栓,甫將螺帽拆下時之情形,與該螺栓直接 曝露空氣中達6日之情形,自會不同,則另案被告胡永豐 、證人莊英傑前揭所述,尚非不可採信,且被告使用氣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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