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吳佳宥
被 告 劉璟瀠
游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 之住所,復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