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05年度,102號
TCEV,105,中簡聲,102,2017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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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趙守塗
即聲請 人
代 理 人 鄭麗娟
相 對 人 詹桂香
代 理 人 朱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民國105年8月18
日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02號裁定漏未就抗告費用為裁定,本院依
聲請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 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其準用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月18日裁定中,漏未就抗告費用負擔部分為裁定,爰依 聲請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並未徵收聲請程序費用,自無庸就此部分補充裁定,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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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