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6年度,16號
TPHM,106,上重訴,16,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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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潭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明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修正前懲治走 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項等罪嫌重大,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重罪,在國內已無固 定居所,有逃亡之虞,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6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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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