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05年度,152號
CPEV,105,竹東小,152,20170517,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152號
反訴 原 告
即本訴被告 黃郁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健誠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000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於訴狀載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暫先核定為19,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反訴原告聲明第二項記載「准反訴原告之訴求」,惟未具體
  敘明訴求之內容,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1/1頁


參考資料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