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號
KMDV,106,補,3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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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許元財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琦營造有限公司蔡志新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
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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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