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6號
KMDV,106,司促,546,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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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債 權 人 長伶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琴
債 務 人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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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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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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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瑞旅行社│105年5月31日│ 457,500元 │ 105年5月31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有限公司 ├──────┼──────┼────────┼─────┤金城分行  │
│2 │     │105年6月4日 │ 457,500元 │ 105年6月4日  │EQ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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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伶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