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4號
KMDV,106,司促,544,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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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劉玉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
  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
  政部台財融字第89711126號函核准在案;又債權人分別於92
  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
  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嗣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
  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24,502元,其中已到期本金23,240元,應自106
  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
  利息1,178元、違約金雜費計84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
  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電腦
  帳單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6年度司促字第54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劉玉麒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23,240元│     │月2日起   │      │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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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