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宋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玖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9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逾期延滯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宋玉婷於91年2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
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57,94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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