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號
LCDV,105,重訴,1,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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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依上開 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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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