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192號
CCEV,106,潮補,19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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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林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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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