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
8,39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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