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廖隆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朱有豐即朱原緯、吳婇秀即吳欣倚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二人於
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