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6年度,155號
CCEV,106,潮小,15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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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周秋莊
訴訟代理人 王順興
被   告 藍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ㄧ○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300 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嗣於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後,原告就金 額部分變更請求為63,000元。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被告藍慶文於104 年6 月29日17時許,在原告周 秋莊所經營位在屏東縣○○鎮○○路000 號之「秋莊租車行 」,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為MAW-122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系爭機車),詎相對人租期屆滿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易持有為所有,將系爭車輛侵占入己,迄今未返還,為此 請求賠償系爭機車價額63,00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三、被告藍慶文稱: 伊承認向原告租借機車且尚未返還,對車價 63,000元亦無意見,並同意原告之請求。四、本件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777 號刑 事簡易判決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就原告主張,堪信 為真正。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63,000 元及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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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