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雄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
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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