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訴字第5號原 告 吳姿瑩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有道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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