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莉莉
江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振吉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127號給付貨
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