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199號
CDEV,106,橋補,199,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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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劉彥騰
被   告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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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