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6年度,122號
CDEV,106,橋司調,122,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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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家羽即汪惠珠管智宏等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汪家羽即汪惠珠前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款項未為清償。惟相對人汪家羽汪惠珠為逃避聲請人之追索,竟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0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 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管智宏名下,致聲請 人無從就系爭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其等行為已侵害聲請人之 上開債權,請求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92年8 月27日以買賣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覆登記為相對人汪家羽汪惠珠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汪家羽即汪惠珠之信用卡債權乃 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已 取得臺灣高雄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6426 號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又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 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 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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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