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6年度,105號
CDEV,106,橋司調,105,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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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順卿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次 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 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 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 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最高法院43年台上 字第752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移 轉其財產,其目的雖在使債權無法實現,而應負債務不履行 之責任,但債務人本人將自己之財產予以處分,原可自由為 之,究難謂係故意不法侵害債權人之權利,其與侵害債權之 該第三人即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28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順卿前向聲請人申辦信貸使用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計至民國106 年4 月21日止,尚積 欠新臺幣(下同)596,558 元及利息未清償。聲請人經查調 相對人財產結果,發現相對人竟將名下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號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顯見其藉移轉不動產方式 規避債權追索,使聲請人債權受有損害,其就移轉不動產登 記之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 求相對人應賠償並給付聲請人596,558 元,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雖將名下建物移轉予第三人,然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相對人處分自己財產,本可自 由為之,縱因而致聲請人之債權受有不能滿足之損害,然相 對人單純債務不履行之行為,並無成立侵權行為餘地,尚難 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故本件顯係不能調解且無 調解必要;退步言,縱認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然據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侵害者,係聲請人 對相對人之同一筆借款債權,此亦合乎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6 款所定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 有所請求者之情,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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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