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 告 上大蒙歌瑪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 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 司執字第133399號移轉命令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00 0 元,暨將訴外人即被告之員工陳朝煌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 津債權及獎金債權三分之一,繼續給付予原告至該移轉命令 失其效力止,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25,828 元,故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訴之聲明減縮致訴訟全部 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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