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5年度,656號
TYEV,105,桃簡,656,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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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詹黃碧鳳(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宸壽(原名詹勳壽,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圍(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清(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宇雯(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曾妍珊
被上訴人  吳耀宗
送達代收人 劉品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7,806,9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47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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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