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05年度,15號
TYEV,105,桃原小,15,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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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蔡傅修
被   告 陳惠梅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由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5 年
6 月14日以105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 號裁定移送前來,並經原告
增加分期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之請求權基礎,本院於民國10
6 年5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註: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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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