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857號
TYEV,103,桃簡,857,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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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謝秀青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陳怡妃律師
      蔡順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美專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邱玉雲
訴訟代理人 李玲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玉諒
      邱顯崇
      邱周桂花
      邱奕儒
      邱奕嘉
      邱亭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邱古之遺產管理人)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鄧竹媗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玉兒(即賴春治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
      賴秀珍(即賴昌榮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 段000 號
      洪秋子  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汪美慧  住花蓮縣花蓮市華東44號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邱寶秀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巷00號
      陳美玲  住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
      邱冠凱  住同上
      邱雅萍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7樓之4
      邱游阿蜜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邱顯木  住同上
      邱朝川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邱有朋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田清明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田秀珍  住苗栗縣○○鄉○○○街0○00號
      黃依耕  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
      黃李來妹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黃成助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林黃阿嬌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黃楚馨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弄00號
            8 樓
      黃秀卿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黃秀美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6 樓
      黃世均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
      邱顯皇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邱文卿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邱雪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
            樓
      邱秀美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邱王金妹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邱秀華  住同上
      邱子暢  住同上
      黃邱玉完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
      邱義雄  住台北市○○區○○路000 號3樓
      黃鳳珍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邱美   住桃園市八德區大庄6 號
      邱顯富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之1
      邱顯正  住桃園市八德區大庄6號
      邱奕銜(原名邱鼎祐)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邱宣瑋  住桃園市八德區大庄6號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春美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顯龍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之1
      邱建志  住同上
      邱順三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炳輝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邱顯重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邱國清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邱奕國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邱國珍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賴邱玉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吳邱滿  住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
      林愛芸  住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5 樓
      林勁辰  住同上
兼上列 2人
法定代理人 何佳軒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顯益  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
      邱顯湳  住桃園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
      邱顯風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
      邱心匏  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
      邱菊勇  住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號
            4樓
      邱賢發  住桃園市○○區○○○街00○0 號4 樓
      邱漢龍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邱賢龍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邱菊英  住桃園市○○區○○○街000 巷0 號
      邱菊榮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邱菊梅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號3樓
      邱菊花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江德爐  住桃園市中壢區下三座屋2號
      江建中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江美華  住新竹縣○○市○○○街000 號6 樓
      江敏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江德焙  住桃園市中壢區下三座屋2號
      江德焜  住同上
      江德熹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弄
            00號
      江德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00號
      吳江日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陳江奉里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巷
            00號
      郭榮盛  住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
      郭朝娥  住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
      邱賢灶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弄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聲請人謝秀青為原告陳美專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 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告陳美專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分割,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相對人即原 告陳美專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90 分之16贈與聲請人 謝秀青,並於104 年8 月27日辦理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畢,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 212 頁反面),而聲請人於105 年11月30日具狀聲請承當訴 訟(見本院卷四第207 頁)。
三、查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屬 前揭條文所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而移轉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相對人即原告陳美專已非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本件如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之利益, 並達解決糾紛之目的,而相對人即原告陳美專已於106 年3 月14日出具書狀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五第 17頁反面),至於他造即其餘被告因有部分自始即住居所不 明,自無從為同意與否之表示,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核 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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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