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聲字,106年度,9號
SYEV,106,營簡聲,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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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盧奕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160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 「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屢屢於庭訊無的放矢,誣指 原告串通或勾結他人等情,無視於法庭之威嚴而信口開河, 企圖誤導法院公正審理,渠之舉動造成原告之困擾及傷害… 本事件現上訴於二審審理中,被告仍不改往昔謊話連篇等語 。揆其內容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 。故聲請人聲請交付
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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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