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063號
PCEV,106,板簡,1063,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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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朱昌炎
被   告 陳建銘
被   告 鄭素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
壹萬零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參萬捌仟
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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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