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6年度,36號
PCEV,106,板小調,36,2017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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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全家承
相 對 人 陳威凱
法定代理人 陳榮坤
      黃鳳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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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