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358號
PCEV,106,板小,358,2017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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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林柏均
被   告 珦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宇
訴訟代理人 林秝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五時二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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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珦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