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6年度,799號
PCEV,106,板司簡調,799,201705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蔡秋綾
相 對 人 林安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秋綾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秋綾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而遲未 歸還,相對人蔡秋綾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登記於相對人林安隆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 相對人蔡秋綾請求相對人林安隆變更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為相對人蔡秋綾云云。然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選任, 係由公司股東為之,相對人蔡秋綾並未因而對相對人林安隆 享有債權,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再者,公司解除對蔡 秋綾之委任與委任林安隆皆非相對人等欲詐害聲請人對相對 人蔡秋綾債權之行為,自非撤銷權行使之對象。依民法第 242條、第24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 進行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