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張佩蒂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智瀚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瀚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3,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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