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聲字,106年度,506號
TPAA,106,裁聲,506,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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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李權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再審事件(本院10
6年度聲再字第3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緣兩造間土地鑑界事件,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 字第87號(下稱87號案)受理,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准 許。嗣其不服87號案之判決聲明上訴,另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88號裁定選任林慶苗律師為 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因聲請人不滿該選任而聲請撤銷林慶 苗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選任,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2 2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 (聲請人係提出「抗告狀」,經本院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全戶共3人,除聲請人名下有公告現 值新臺幣879,350元之「訴訟中且不能處分之自耕農地」1筆 外,無其他財產,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 戶」,有106年度聲請人全戶中低收入戶卡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為證。聲請人全戶靠親友捐助糧食維生,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亦依賴親友之借款支應,全戶勞動力減損,無法提升資力, 亦無資力就醫,全戶收入遠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 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力上限。另本件非顯無 勝訴之望,爰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業已提出臺北市政府核發之有效期限 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之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且有105年7 月15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台北富邦松南分行 帳戶影本等為釋明,應認其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已為相當之釋明,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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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