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貨物出口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6年度,1017號
TPAA,106,裁,1017,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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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黃樹欉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林依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私運貨物出口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799號裁定,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 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 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 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5年度裁字第79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 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 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 於上訴狀及補充理由狀內業已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即已就 原判決認定聲請人有逃避管制、規避檢查行為,有判決理由 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以及原判決未察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 之修法歷程及文字規定,遽認有規避檢查、偷漏關稅、逃避 管制或未經向海關申報等4種情事之一,即構成海關緝私條 例第3條所定之私運行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暨 原判決不採聲請人關於原處分違反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規定 之主張,未說明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及不適用法規之當然 違背法令等情,於書狀內為具體之主張,並無上訴不合法情 形,原確定裁定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而認 聲請人上訴不合法,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經核聲請人主張其對於 原判決已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云云,乃係以與原確定裁定關於 有無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歧異法律見解而對原確定裁定為爭 執,要難據為再審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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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