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734號
TPSV,106,台聲,734,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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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 請 人 陳萬福
      劉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馮毅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
上字第一一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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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