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聲 請 人 陳萬福 劉明珠上列聲請人因與馮毅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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