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澤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延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
民國106 年3 月14日所為之105 年度易字第536 號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48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宗澤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晚間7 時 50分許,行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 段與東興路口行人穿 越道時,明知告訴人林明忠為依法值勤交通疏導勤務之警員 ,屬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不滿告訴人指揮交通時要求適 推嬰兒車過馬路之友人張詠晴(原名張海寧)快速通過行人 穿越道,而在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行人穿越 道上,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向執行職務之員 警即告訴人當場以「你是在指揮車,還是指揮人啊」、「你 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等言語侮辱之,嗣於告訴人前去質 問之際,復向告訴人稱「你有沒有常識啊」等語侮辱之(此 部分事實業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予以補充)。因認被告陳 宗澤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嫌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 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 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 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 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 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又公
訴意旨就被告所為之言論固僅列出「你是在指揮車,還是指 揮人啊」、「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等語,惟檢察官於 原審106 年2 月21日審判程序中稱被告所述「你有沒有常識 啊」亦屬起訴犯罪事實之範圍等語(見原審卷第131 頁), 而「你是在指揮車,還是指揮人啊」一語與「你有沒有常識 啊」一語均係於告訴人前去質問被告時之對話中所產生,是 關於「你有沒有常識啊」乙語,核與前揭言論係屬被告於同 一對話行為中所陳述之內容,且依起訴書所載意旨,亦未將 該次對話中所為其他言詞予以排除,復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 時予以補充,是此部分事實亦屬起訴效力所及,而為本案之 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三、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 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 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 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57 號、52年臺 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 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 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況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宗澤上開行為涉有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 之犯行,無非係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明 忠於檢察官訊問時指證歷歷,並經證人張詠晴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在卷,且有現場錄影光碟可資佐證為其主要論據。訊 據被告陳宗澤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曾對告訴人稱「你這個警
察有沒有人性啊」等語,並於告訴人前去質問之際,對告訴 人稱「你是在指揮車,還是指揮人啊」、「你有沒有常識啊 」等語,然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犯行,辯稱:其 因認告訴人之交通指揮不當,要求推著嬰兒車之行人快速通 過很危險,所以才講「你是在指揮車,還是指揮人啊」、「 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等語,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至 於「你有沒有常識啊」一語,是因告訴人一直重複質問為何 辱罵,於對話過程中所為之話語,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等 語;而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主觀上是出於保護 友人安全之意,並無侮辱之犯意,客觀上是對員警執行勤務 之評論,並非憑空虛捏之抽象謾罵,亦非以侵害告訴人個人 名譽乃至警察執行公權力之職務尊嚴為目的等語。五、經查:
㈠被告於105 年2 月5 日19時50分許,在行人綠燈之情況下, 徒步行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 段與東興路口行人穿越道 時,因正在執行交通指揮勤務之告訴人要求行人快速通過該 路口,而對告訴人稱「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啊」等語,嗣 於告訴人前去質問之際,於對話過程中向告訴人稱「你是在 指揮車,還是指揮人啊」、「你有沒有常識啊」等節,業據 被告供陳在卷(見原審卷第30頁反面、第131 頁),且經證 人林明忠及張詠晴分別證述綦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4484號卷【以下稱偵卷】第13頁正反面、 第33頁正反面,原審卷第81頁至第84頁),並有告訴人林明 忠所錄製之影片(以光碟為載體,存放於原審卷第56頁之證 物袋內)、原審105 年10月18日之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74 頁反面至第80頁)、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05 年10月28日 北市交工控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原審卷第115 頁正反 面)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證人張詠晴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案發那天伊推著嬰兒車, 嬰兒車上有一個1 歲多的小孩,伊與被告在過馬路的時候, 燈號還有2 、30秒左右,伊與被告走到快中間的時候,看到 警察即告訴人拿著棒子一直叫渠等「快、快、快」,伊看到 前面一群人用跑的過馬路,伊就跟著跑,當時被告在伊身後 ,被告問伊「幹嘛用跑的」,伊仍然繼續跑到馬路對面,後 來被告問告訴人說還有十幾秒的時間,為什麼要渠等用跑的 ,伊聽到被告說「你這樣指揮交通有沒有人性?你是在指揮 車還是在指揮人?」;當時被告看伊推嬰兒車,覺得用跑的 很危險,伊也覺得用跑的推嬰兒車很危險,但伊看告訴人好 像很急的樣子,而且前面一群人也用跑的,所以伊就用跑的 ;伊與被告看到告訴人在催促時,已經走到馬路的一半,當
時綠燈還有十幾秒,所以如果伊按照原本的速度走,應該也 是可以在燈號轉成紅燈前就過完馬路;過了馬路後,被告有 詢問旁邊的義交告訴人是義交還是警察,伊看到被告拿著雨 傘指著告訴人說他會投訴告訴人,然後告訴人就從馬路上走 過來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反面至第83頁反面),核與證人 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天證人張詠晴推著嬰兒車,其 用身體擋著車流,請被告與證人張詠晴盡快通過,因為時間 已經剩沒有幾秒,被告與證人張詠晴還是用走的,其怕沒有 辦法擋住身後的車,因為車流量真的太大了,其吹哨子及比 手勢請被告和證人張詠晴盡快通過,其應該是有講話,應該 是催促,就是講「快、快、快」,被告在通過馬路時先罵其 「你這個警察有沒有人性,會不會指揮交通」,其不想理被 告,繼續指揮交通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足見被告係因 認斯時執行交通指揮勤務之告訴人不應要求行人在行人綠燈 號誌尚有十幾秒之情況下快速通過路口,而於行經行人穿越 道之際始為前開言詞,是其所發表上開言論之動機顯非出於 單純憑空虛捏之抽象謾罵,自難認其主觀上確出於侮辱之故 意所為。
㈢又依原審於105 年10月18日當庭勘驗告訴人所錄製影片之結 果(內容詳附件),被告於對話過程中所為之「你是在指揮 車,還是指揮人啊?」、「你有沒有常識啊?」一語,對照 前後對話之內容以觀,乃係被告與告訴人就上開交通指揮是 否允當,以及「有沒有人性」乙語是否為辱罵之言詞各有主 張,於雙方持續爭執中,被告方為前開言詞,則被告所為該 等言詞,核係出於雙方爭辯過程所為反駁告訴人論點之言論 ,且該等言詞均係帶有質疑意味之語意,所使用字句亦未至 粗鄙謾罵之程度,客觀上顯難認係出於損害告訴人名譽為目 的。又被告於徒步通過馬路之際因遭告訴人催促快速通過, 而認告訴人之指揮不當並為前開言詞,則由其發表上開言論 之動機、內容、質量、發表方式暨所欲實現之目的,該等言 詞顯係基於告訴人之公務執行行為而為個人感受之表達,縱 有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減損其名譽之情形,亦難遽認即出於 減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所為。
綜上所述,被告向告訴人所為之前開言論,或係針對員警執 行職務之態度及行為所為個人意見之表達,或係就雙方爭辯 內容所為之質疑,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而難認係基 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所為,自不能對被告以前揭 罪責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公訴意旨所稱之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行,是本件既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本同上之見解,以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侮辱公 務員及公然侮辱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業於原審判決 理由中敘述其認定之依據,並就相關證言及證據之憑信性詳 予說明,且於調查全盤證據後,認為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 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諭知被告無罪 ,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是檢察官以原審之採證及認事用 法有違論理法則為由提起本件上訴,本院所為判斷之理由均 已詳如前述,則其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核屬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件:
┌─────────────────────────────┐
│(錄影拍攝時間是夜間,拍攝地點為馬路邊的人行道、騎樓附近 │
│ ;聽不清楚之部分以「…」表示) │
│告訴人:幹嘛? │
│被 告:我問你,行人大還是開車的人大?(被告手拿長雨傘朝馬│
│ 路方向指了指) │
│告訴人:行人大啊。 │
│被 告:啊,為什麼你叫人家快。 │
│告訴人:我叫他快是因為他走在路中間,車子後面還那麼多,走路│
│ ,車很多啦。 │
│被 告:車很多,啊,車,車重要還是人重要? │
│告訴人:你剛罵我是不是?當然是人重要啊,我就是因為人重要,│
│ 所以我才叫他走快一點。 │
│被 告:我會去檢舉你,我會去檢舉你,我會到(被告往畫面上方│
│ 走逐漸離開畫面) │
│告訴人:你過來,先生你過來。 │
│被 告:我會到…檢舉你。(被告繼續走) │
│告訴人:你過來! │
│被 告:為什麼我要過去,我又沒違法。(被告持續走離開畫面範│
│ 圍,告訴人追上被告,擋住被告去路) │
│被 告:幹嘛。 │
│告訴人:你現在想走也走不了了。 │
│被 告:你幹嘛。 │
│告訴人:喔,你侮辱公務員。 │
│被 告:我哪有侮辱公務員? │
│告訴人:你剛罵我沒有人性! │
│被 告:對啊。 │
│告訴人:是不是? │
│被 告:是啊。 │
│告訴人:是嘛喔? │
│被 告:是啊。 │
│告訴人:喔,沒錯啦喔,你現在想要幹嘛?你趕快打電話。 │
│被 告:是啊,我為什麼要打電話?。 │
│告訴人:趕快,喔,說你要檢舉我、你要恐嚇我,要投訴我是不是│
│ 趕快去投訴,喔。 │
│被 告:等一下。 │
│告訴人:你想要幹嘛? │
│被 告:他可以做證,他是證人。 │
│告訴人:他是證人,沒錯啊。 │
│被 告:好。 │
│告訴人:你剛是罵我,罵我是沒有人性。 │
│被 告:是啊,我罵你沒人性啊。 │
│告訴人:是你罵我幹嘛啊? │
│被 告:啊? │
│告訴人:我指揮交通哪裡有錯?人比較大沒錯啦! │
│被 告:你指揮人不是指揮交通喔,你指揮人喔。 │
│告訴人:我指揮人,又哪裡有錯? │
│被 告:你指揮人不對喔。 │
│告訴人:哪裡錯?你跟我講啦! │
│被 告:你指揮交通才對喔。 │
│告訴人:你指揮,哪裡不對? │
│被 告:現在燈還是綠的喔,喔,人行還是綠的。 │
│告訴人:哪裡錯!哪裡錯! │
│被 告:本來就有錯啊! │
│告訴人:哪裡錯! │
│被 告:怎麼會沒有錯。 │
│告訴人:哪裡有錯啦。 │
│被 告:我們對簿公堂就好了。 │
│告訴人:不用對簿公堂,你現在是要走也走不回去了,你剛罵我對│
│ 對?你罵我沒有人性,對不對? │
│被 告:你不要妨害我自由喔。 │
│告訴人:我就是妨害你自由,因為你罵我! │
│被 告:我罵你,我罵你什麼? │
│告訴人:你剛我罵我有沒有人性。 │
│被 告:我罵你什麼? │
│告訴人:你罵我沒有人性。 │
│被 告:我罵你什麼? │
│告訴人:是不是? │
│被 告:是啊。 │
│告訴人:你剛有承認了,對不對? │
│被 告:啊? │
│告訴人:我現在全程錄音錄影啦。 │
│被 告:啊?什麼存證錄影? │
│告訴人:你罵我是不是沒有人性? │
│被 告:我是問你有沒有人性啦? │
│告訴人:你是不是罵我。 │
│被 告:我說你有沒有人性? │
│告訴人:你罵我沒有人性!你罵我沒有人性啦! │
│被 告:我說你有沒有人性啦? │
│告訴人:啊。 │
│被 告:我說你是不是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你是罵我沒有人性啊,是不是啦? │
│被 告:你說,我們來證實好了。 │
│告訴人:不用,你現在想走,你也走不了了,喔。 │
│被 告:我剛罵你是有沒有人性? │
│告訴人:現在給你宣告三項權利,喔。 │
│被 告:啊? │
│告訴人:喔。 │
│被 告:權利喔,宣告啊,你宣告啊。 │
│告訴人: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
│被 告:你宣告啊。 │
│告訴人:得選任辯護人,第三得請求你想要調查的證據,你不要想│
│ 走了,喔。 │
│被 告:要幹嘛?你在 │
│告訴人:你罵我幹嘛? │
│被 告:我哪裡罵你?我說你有沒有人性啊而已啊,你到底有沒有│
│ 人性? │
│告訴人:啊? │
│被 告:你到底有沒有人性?你到底有沒有人性? │
│告訴人:你罵我幹嘛啦?我指揮交通哪裡有錯? │
│被 告:對嘛,我只是問你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你罵我沒有人性啦。 │
│被 告:我說你到底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有沒有人性,先生,你那麼會指揮你不如你去指揮,你幹│
│ 嘛罵我啦,你幹嘛罵我啦。 │
│被 告:你指揮人不是指揮交通喔。 │
│告訴人:先生,難道我叫他走快一點,哪裡有錯嗎? │
│被 告:你叫人走快一點喔? │
│告訴人:那你就可以隨便罵我,你幹嘛罵我! │
│被 告:你叫人走快一點喔?你叫人走快一點喔? │
│告訴人:後面都塞住了,叫他走快一點,剩下幾秒鐘啦,現在怎樣│
│ ? │
│被 告:什麼幾秒鐘?我是跟著燈號走啊。 │
│告訴人:我知道你是跟著燈號走啊。 │
│被 告:燈號還都是 │
│告訴人:我有從後面推你嗎? │
│被 告:燈號是還有十幾秒,對不對? │
│告訴人:我有從後面推你嗎? │
│被 告:什麼推你? │
│告訴人:我有推你嗎?還是怎樣? │
│被 告:什麼叫推你?你,你交通棒子拿著叫人行趕快走。 │
│告訴人:嗯。 │
│被 告:這是,這是有到底有沒有人性? │
│告訴人:後面都塞住了,我請他趕快走,這樣哪裡不對? │
│被 告:後面車塞住是車子問題。 │
│告訴人:車子的事是不是? │
│被 告:啊,你是指揮車還是指揮人啊? │
│告訴人:我是指揮交通啦。 │
│被 告:啊,交通是什麼? │
│告訴人:剩下幾秒? │
│被 告:交通人行走ㄟ,什麼剩下幾秒? │
│告訴人:剩下幾秒嘛? │
│被 告:剩下十幾秒啦,幾秒? │
│告訴人:然後呢?他走在哪裡?他走在路中間啦! │
│被 告:ㄟ。 │
│告訴人:他連一半都還沒走出來啦。 │
│被 告:我們來看(被告指向馬路方向),你那個計時幾秒? │
│ 我們來看你那個計時幾秒,好不好? │
│告訴人:他剩下十幾秒。 │
│被 告:好不好? │
│告訴人:他連一半都還沒到啦,他連一半都還沒到。 │
│被 告:還沒到?你為什麼叫人行要趕快走? │
│告訴人:他走過來如果沒到,已經紅燈了怎麼辦?那我問你啦。 │
│被 告:反正我是,我會投訴你。 │
│告訴人:你現在想走也走不了了,你要投訴我幹嘛啦,啊? │
│被 告:我幹嘛走。 │
│告訴人:你要想要怎樣?你要告我,…自由我都沒關係,喔。 │
│被 告:你妨害我自由嗎?你妨害我自由嗎?你妨害我自由嗎? │
│乙(一名男子聲音):「叫人來」(台語)。 │
│告訴人:「叫人來,好」(台語)。 │
│被 告:你警察妨害我自由。 │
│告訴人:ㄟ,先生,我好好跟你講喔,我是好好跟你喔,你不要跟│
│ 我這樣子喔,你剛罵我有沒有人性,對不對? │
│被 告:我,我是問你有沒有人性啊?你到底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你幹嘛罵我啦。 │
│被 告:啊? │
│告訴人:你有問題你就跟我講你幹嘛罵我啦,你幹嘛罵我,你跟我│
│ ,我問你啦,我指揮交通,好,你覺得我指揮的不對,你│
│ 就跟我講你幹嘛罵我。 │
│被 告:我是問你到底有沒有人性?是叫罵你喔? │
│告訴人:啊,你罵我什麼啦? │
│被 告:我到底罵你什麼? │
│告訴人:你罵我說沒有人性啦你。 │
│被 告:喔,我怎麼知道你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是啊。 │
│告訴人:我覺得你侮辱到我了。 │
│被 告:到底有沒有人性是叫侮辱到你啊? │
│告訴人:嗯。 │
│被 告:這叫侮辱到你啊? │
│告訴人:不然勒?我問你啊,你為什麼? │
│被 告:啊? │
│告訴人:你覺得不對你可以跟我講一下,你幹嘛罵我啦。 │
│被 告:你這個人有沒有這個一點「SENSE」,有沒有常識啊? │
│告訴人:哪裡沒有常識啊?那我今天我罵你,你高興嗎? │
│被 告:你可以把這錄音一樣,你到檢舉那邊,我就會檢舉,晚 │
│ 上我就會上網檢舉你,7點52分,這個路口,你這個車 │
│ 子,你這個警察,我剛問那個義警,OK?你有什麼樣, │
│ 再來告。 │
│告訴人:你現在想走也走不了啦。 │
│被 告:怎麼樣? │
│告訴人:我請我同事過來載你回去了啦。 │
│被 告:載我回去幹嘛? │
│告訴人:你罵我。 │
│被 告:我罵你到底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你罵我什麼,你就好好跟我講,你幹嘛罵我啦! │
│被 告:你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我問你啊,我罵你你高興嗎?你覺得我指揮交通不對,沒│
│ 關係,你跟我講就好,你幹嘛罵我? │
│被 告:對啊,我說為什麼你指揮人,沒有錯啊。 │
│告訴人:啊,對啊你幹嘛罵我啦? │
│被 告:啊,我哪有罵你? │
│告訴人:你到底為什麼罵我? │
│被 告:我說怎麼那麼沒有人性。 │
│告訴人:「你們警察沒有人性啦」,你剛剛是不是這樣子講? │
│被 告:是啊,我說到底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你剛這樣子講沒有錯吧?你幹嘛這樣罵我啦? │
│被 告:你到底有沒有人性嗎? │
│告訴人:我跟你講我今天執行公務,不是讓你隨便罵的,你覺得我│
│ 對,你就跟我講,你幹嘛罵我,我今天罵你有沒有人性你│
│ 會不會不高興? │
│被 告:我問你你到底有沒有人性嗎? │
│告訴人:我是跟你講啦。 │
│丙(一名男子聲音,以下簡稱丙):你不要再講他有沒有人性, │
│ 這樣子沒有禮貌。 │
│告訴人:你幹嘛要這樣子講我啦,我也是人勒,人生父母養的勒,│
│ 幹嘛這樣罵我? │
│丙 :你不要再講那個了,沒有禮貌。 │
│告訴人:你覺得我,沒有關係。 │
│被 告:我是沒有禮貌,好不好?你可以跟我講,你這樣妨害我 │
│ 自由。 │
│告訴人:你是,不是妨害你自由。 │
│丙 :你沒有這樣講,你沒這樣講人家幹嘛請你留下來? │
│被 告:對不起,我剛講 │
│告訴人:講對不起來不及了,先生我跟你講。 │
│被 告:我剛講這句話,不禮貌,就這樣而已,不禮貌嘛。 │
│丙 :不禮貌沒錯,可是你剛已經講幾次了。 │
│告訴人:你剛已經講了。 │
│丙 :在旁邊都已經聽到5、6次了。 │
│告訴人:你如果在那邊站,跟我一樣站了二個小時,你也會這樣指│
│ 交通啦。 │
│被 告:你是,你是在那邊站二小時,你不耐煩是不是? │
│告訴人:我不是不耐煩。 │
│被 告:啊你為什麼。 │
│告訴人:因為你不了解這邊車流狀況。 │
│被 告:那為什麼你要那麼老遠跑來罵,跑來,當場就要跟我講 │
│ 了啊,你跑來幹嘛? │
│告訴人:啊,你一直用雨傘指著我,有沒有? │
│被 告:你跑來找我,你是在找我麻煩嗎? │
│告訴人:不是找你麻煩。 │
│被 告:你警察跑來找我麻煩。 │
│告訴人:我本來不想理你。 │
│被 告:不是嗎? │
│告訴人:你用雨傘指著我,我請那個,我請那個交通警察,交警看│
│ 。 │
│被 告:不是嗎? │
│告訴人:你用雨傘指著我,有沒有?我本來不想理你啦。 │
│被 告:… │
│告訴人:先生。 │
│被 告:我撐著傘,我…傘還不撐傘。 │
│(被告朝著馬路舉起傘) │
│告訴人:我本來不想理你,我本來不想跟你計較,你一直用傘指著│
│ 我。 │
│被 告:我只是說,你,人家是推著嬰兒車你還叫人家快,你憑什│
│ 麼叫人家快。(被告邊說話邊用右手舉起傘亂指) │
│告訴人:啊你跟我講就好了,你幹嘛罵我。 │
│被 告:我哪裡罵你,我只是說你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你這樣就是你罵我了,你懂嗎? │
│被 告:啊?這叫罵? │
│告訴人:啊不然這不叫罵,這叫什麼? │
│被 告:你有沒有常識啊? │
│告訴人:我沒有常識啊,對不起。 │
│被 告:好,沒關係,沒有常識沒關係啊。 │
│告訴人:對不起我沒有常識,啊那你不可以隨便罵我吧?你幹嘛罵│
│ 我啦。 │
│被 告:我哪有罵你? │
│告訴人:你跟我講,你跟我講就好了,你幹嘛這麼兇我啦? │
│被 告:到底有沒有常識這不是罵。 │
│告訴人:啊? │
│被 告:這是詢問你,好不好? │
│告訴人:先不要走啦,等回派出所再說。 │
│被 告:我沒違法。 │
│告訴人:先生,我在跟你講喔,喔。 │
│被 告:我沒犯法。 │
│告訴人:我再跟你講喔。 │
│被 告:我沒犯法,… │
│告訴人:你有沒有犯法,而不是你會不會犯法,我再跟你講說最後│
│ 一次,聽懂了沒,你不要逼我了。 │
│被 告:你不要暴力喔。 │
│告訴人:啊。 │
│被 告:你不要暴力喔。 │
│告訴人:不是暴力,我是跟你講。 │
│被 告:啊? │
│告訴人:全程錄音錄影,我剛對你宣讀你的三項權利了。 │
│被 告:不要暴力喔。 │
│告訴人:喔。 │
│被 告:交警,你來證實他,他用暴力喔。 │
│告訴人:我不是用暴力,喔。 │
│被 告:他用暴力喔,啊,為什麼你用,你用手弄開,撞我的胸。│
│告訴人:先生,我現在跟你講給你上銬也可以喔。 │
│被 告:什麼意思?我沒犯法啊,上銬啊。 │
│告訴人:我沒有要對你上銬,你好好講就好了,你不要這個樣子。│
│被 告:好好講,你到底要怎樣嘛? │
│告訴人:我只問你,喔,你剛幹嘛罵我? │
│被 告:還是說你說,好,先大家和解,我不要去檢舉你,然後 │
│ 怎麼樣是不是? │
│告訴人:現在不是和不和解的問題了。 │
│被 告:好啊,那是什麼問題? │
│告訴人:你罵我。 │
│被 告:那是什麼問題? │
│告訴人:你要檢舉是你的自由啦,我不,我不,我不干擾你。 │
│被 告:我是詢問你,我詢問你有沒有人性而已,我詢問你有沒 │
│ 有人性?到底有沒有人性? │
│告訴人:你要檢舉是你的自由啦。 │
│被 告:是詢問。 │
│告訴人:你要檢舉是你的自由,我不會干擾你,喔,我只是跟你講│
│ 我尊重你,你也尊重我。 │
│被 告:你干擾我的自由,你干擾我的自由,我們跟人家有約,你│
│ 干擾我們自由。 │
│告訴人:今天我罵你你高不高興啊? │
│被 告:啊? │
│告訴人:我罵你高不高興啦? │
│被 告:什麼我哪裡罵你啊?我是問你到底有沒有人性啊? │
│告訴人:嗯。 │
│被 告:問你ㄟ! │
│告訴人:嗯。然後呢? │
│被 告:這叫罵你喔? │
│告訴人:你言下之意就是說我沒有人性嘛。 │
│被 告:到底有沒有人性?你到底有沒有人性?這罵嗎? │
│告訴人:你不要一直講啦,你幹嘛一直講啦。 │
│被 告:這叫罵嗎?這是問好嗎? │
│告訴人:沒關係,這讓法官去判啊,這跟我沒有關係啊。 │
│被 告:法官去判啊。 │
│告訴人:嗯。 │
│被 告:嗯啊。 │
│告訴人:我跟你講啦。 │
│被 告:法官去判。 │
│告訴人:你尊重警察,警察也會去尊重你,你不要這樣子罵警察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