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635號
TPSV,106,台聲,635,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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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吳錦恆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郭豐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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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