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昭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7 日所為106 年度易字第36號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03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昭男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367 條亦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昭男不服 原判決,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 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云云,有 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 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