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5年度,35號
IPCV,105,民專訴,35,201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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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衛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昌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朝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健通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
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 項為: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000 元及自起 訴狀膳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嗣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該項 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56,000 元及自起訴狀膳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上開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首揭法 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發明第I301409號「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西元2008年10 月1日至2026年8月16日止。被告昌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昌洋公司)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標得臺南市南區日新國 民小學之「臺南市日新國小104 年度午餐廚房設備及設施 財務採購」標案,而製造、販賣「午餐廚房設備及設施財 務採購」(下稱系爭產品),然系爭產品竟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特徵實質相同,顯然侵害系爭專利,經原告於105 年1 月7 日以存證信函請被告出面協議侵權事宜,被告未 予置理,原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昌洋公司 與被告康朝安連帶損害賠償556,000 元及利息,並禁止被 告昌洋公司之侵害行為。
(二)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
⒈被證1 、6 或1 、7 或1 、11或1 、12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為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包括 有:機體1 、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裝置4 等 組構件,主要係可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 體1 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例如:三組 小型機體1 組成一組大型機體1 ,該大型機體1 具有噴 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裝置4 等組構件,該等組 構件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裝置4 亦可為多組 組成一組);又可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 體1 之組裝,以組成一小型之自動洗碗機(例如:一組 小型機體1 具有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裝置4 等組構件,該等組構件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 裝置4 可皆為一組)。因此,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除了 提供一種可方便組裝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以供可於 短時間內沖洗大量碗盤,不僅可有效節省人力工時,更 進而提昇工作效率以外,更可依實際須要進行組裝,且 組裝快速、便捷。
   ⑵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4 係裝設於機體1 之沖洗室10內, 傳送裝置4 設有若干滾桿40,滾桿40一端設有齒輪41, 皆被減速裝置3 之傳動鍊條32套設,並受減速馬達30驅 動;如此,該若干滾桿40一端係為若干齒輪41,而傳送 方式係透過減速裝置3 之傳動鍊條32帶動傳送裝置4 之 若干齒輪41及若干滾桿40滾動,使若干滾桿40得以帶動 若干滾桿40上方之碗盤,以便傳送碗盤進行噴洗及烘乾 ;反觀,被證1 之傳送裝置並未設有若干滾桿,而係設 有輪軸,該輪軸一端設有一大型外齒輪,該輪軸中間增 加設有輪軸中間齒輪,該輪軸中間齒輪又加裝有中間齒 輪鍊條;如此,透過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帶動傳送裝置 之一大型外齒輪及輪軸轉動,該輪軸再帶動輪軸中間齒 輪轉動,該輪軸中間齒輪再帶動中間齒輪鍊條傳送碗盤 ,以進行噴洗及烘乾,故被證1 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 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
   ⑶被證6 係一型錄,無內部結構,無法比對;而被證7 、 11、12均為新式樣專利,而無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而 被證1 結構特徵、傳送方式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則被



證1 分別與被證6 、7 、11、12之組合自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1 、2 、6 或1 、7 、2 或1 、11、2 或1 、12、2 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如前所述;反觀,被證2 之傳送裝 置並未設有若干滾桿,而係設有輪軸,該輪軸一端設有 一大型外齒輪,該輪軸近二端處增加設有二小型內齒輪 ,該二小型內齒輪又加裝有內齒輪鍊條,該內齒輪鍊條 更加裝有帶狀傳送鍊網。透過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帶動 傳送裝置之一大型外齒輪及輪軸轉動,該輪軸再帶動二 小型內齒輪轉動,該二小型內齒輪再帶動內齒輪鍊條及 帶狀傳送鍊網傳送碗盤,以進行噴洗及烘乾等步驟,故 被證2 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 ⑵被證1 、2 物品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與系爭專利並不 相同,被證6 、7 、11、12均無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 且上開證據均無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可依該等組構件( 機體1 、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裝置4 等)視 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1 之組裝,亦顯難以輕易組合具 有相同系爭專利該等組構件,以組成一大型或小型之自 動洗碗機所達成之功效。
⒊被證1 、6 、10或1 、7 、10或1 、11、10或1 、12、10 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可視實際須要 進行適量機體1 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 或組成一小型之自動洗碗機。反觀被證10之自動洗碗機 10主要係設有第一沖洗段20、旋流蒸煮抖動潤洗段30、 第二沖洗段40、強力風乾段50等組構件,故被證10之結 構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   ⑵綜前,被證1 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與系爭專利並不相 同,被證10之結構特徵亦與系爭專利不同,而被證6 、 7 、11、12均無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且上開證據均無 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可依該等組構件(機體1 、噴洗裝 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裝置4 等)視實際須要進行適 量機體1 之組裝,亦顯難以輕易組合具有相同系爭專利 該等組構件,以組成一大型或小型之自動洗碗機所達成 之功效。
⒋被證1 、6 、17或1 、7 、17或1 、11、17或1 、12、17   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如前所述,透過減速裝置3 之單一 傳動鍊條32即可帶動傳送裝置4 之若干齒輪41及若干滾



桿40滾動,以延長減速馬達30之使用壽命,並達到最佳 傳送效率,又單一傳動鍊條32之設置結構簡單,不僅減 少構件成本,更可避免傳動卡鍊、脫鍊等故障所造成之 損失;反觀,被證17之若干滾軸34、83中須兩兩一組連 接若干鏈條33、82(如第2 、7 圖所示),透過馬達32 、81所套設之鏈條33、82帶動兩兩一組之若干鏈條33、 82及滾軸34、83之滾動,會導致傳送效率受限及縮短馬 達32、81之使用壽命,又該若干鏈條33、82之設置結構 複雜,不僅構件成本增加,更容易發生傳動卡鏈、脫鏈 等故障所造成之損失,故被證17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 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
⑵綜前,被證1 、17物品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與系爭專 利並不相同,被證6 、7 、11、12均無系爭專利之結構 特徵,且上開證據均無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可依該等組 構件(機體1 、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送裝置4 等)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1 之組裝,亦顯難以輕易 組合具有相同系爭專利該等組構件,以組成一大型或小 型之自動洗碗機所達成之功效。
⒌被證10、6 、9 或17、6 、9 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被證6 、被證9 均無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被證10之結構 特徵與系爭專利不相同,被證17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亦 與系爭專利不相同,且上開證據均無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 可依該等組構件(機體1 、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 送裝置4 等)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1 之組裝,亦顯難 以輕易組合具有相同系爭專利該等組構件,以組成一大型 或小型之自動洗碗機所達成之功效。
⒍被證10、8 、6 或17、8 、6 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被證6 、被證8 均無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被證10之結構 特徵與系爭專利不相同,被證17之結構特徵、傳送方式亦 與系爭專利不相同,且上開證據均無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 可依該等組構件(機體1 、噴洗裝置2 、減速裝置3 、傳 送裝置4 等)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1 之組裝,亦顯難 以輕易組合具有相同系爭專利該等組構件,以組成一大型 或小型之自動洗碗機所達成之功效。
⒎被證21附件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21之附件5 第M245952 號「大型洗碗機」新型專利 係原告申請系爭專利之參考文獻,此參見原證1 專利公 報即明,顯見審查委員於系爭專利實審時已詳閱過該參



考文獻,系爭專利既經實審核准公告,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確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⑵被證21附件5 係一種「大型自動洗碗機」,係由一機體 1、數個水槽2 、一蒸汽管3 、一冷水管4 、溫度控制 器5 、水液控制器6 、抽水裝置7 及數組傳送機構8 所 構成,系爭專利無須增設被證21附件5 之蒸汽管3 及其 電磁控制閥31、溫度控制器5 及水液控制器6 ;又系爭 專利之機體1 亦不同於證據21附件5 之機體1 之沖洗室 11頂端二側必須各預設有一排氣孔12;系爭專利之機體 1 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12,於機體1 前面設有溫控裝 置15,被證21附件5 並未設有如系爭專利同之接合支架 12及機體1 前面之溫控裝置15;又系爭專利藉由機體1 兩側邊面之接合支架12,即可依其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 行適量機體1 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但 並非單指兩兩或兩個以上機體1 之組合,係同時包含兩 兩或兩個以上機體1 之組合,更包含單一機體1 內設有 一或數噴洗裝置2 、一或數減速裝置3 、一或數傳送裝 置4 …等組構件之組合,藉此提供一種可方便組裝成一 大型之自動洗碗機,更可依實際須要進行組裝,且組裝 快速、便捷;而被證21附件5 之「大型自動洗碗機」並 無法達到此等目的。
(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數量,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1 之組裝 ,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之定義並非單指兩兩或兩 個以上機體1 之組合,係同時包含兩兩或兩個以上機體1 之組合,更包含單一機體1 內設有一或數噴洗裝置2 、一 或數減速裝置3 、一或數傳送裝置4 …等組構件之組合, 系爭產品「全自動高溫洗桶機」之組構件結構皆相同系爭 專利之組構件,其內組裝設有數噴洗裝置2 、數減速裝置 3 、數傳送裝置4 等組構件之組合方式,亦顯然有落入系 爭專利「組合式」之定義中。
⒉被證21附件5 之第M245952 號「大型洗碗機」新型專利, 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接合支架」,被告於被證21專 利侵權鑑定報告2.9.1.1 亦載明「附件五洗碗機之整體式 機體並未包括系爭專利之接合手段」,但被告系爭產品有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接合支架」,此為被告所自承,且 被告答辯㈣狀亦自承就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四要件(包括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四)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請求



被告昌洋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販賣、為 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 品行為;並依同法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依侵 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即系爭標案貨款總價58萬 8 千元,扣除切菜機3 萬2 千元,請求被告等依公司法第 23條第2 項連帶賠償原告55萬6 千元。
(五)聲明: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56,000 元及自起訴狀膳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② 被告昌洋工業有限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 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 中華民國發明第I301409 號「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專利 之物品。③原告願以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無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被證21附件5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權利項1 內之「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 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 有視窗及溫控裝置;」、「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 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 「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減速馬達, 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條;」、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有若 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套 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等,均與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 8 月17日)前已公開發表之專利文獻,即84年04月21日公 告之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245952號「大型洗碗機」相同( 被證21附件5 )。
⒉被證1 結合被證6 、或被證7 、或被證11之透明蓋體、或 被證21之透明區域,被證10及17於傳動方式亦是利用與系 爭專利相同以馬達帶動數個滾桿輸送,即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洗碗機之五大要件。再者,被證1 、6 、7 、11及12 均為一般洗碗機之裝置,具有合理組合動機,洗碗機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組合前述各個被證,而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10係依附於請求項1 ,具有請求項1 所有特徵,故該等附屬請求項自不得單獨 存在。
⒊被證2 至17亦均為一般洗碗機之裝置,其彼此間具有功能 或作用上有共通性,而與系爭專利之洗碗機皆屬相關技術



領域,故其他被證之組合自具有組合之動機而得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詳如被證22系爭專利新穎性及 進步性分析報告。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系爭產品僅有單一機體,並無兩兩或兩個以上之機體1 , 以接合支架、防漏墊片及若干接合孔方式組裝後,組合成 一大型自動洗碗機之情事。被告雖於105 年6 月4 日民事 答辯㈠狀不爭執「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 (如原告所提出附件1 比對分析表)之範圍。」,但原告 所提附件1 比對項目僅有四小項,不含「依前述組構件視 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故系爭產品未獲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範圍。
(三)系爭產品之施作成本,經被告核算為50萬7508元,所獲利 益約48492 元,原告主張之金額有誤;又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並不知有系爭專利存在,且已製造及銷售類似產品數 十年,先前市場亦有類似商品流通多年,實無認知該產品 有侵害專利之可能性。
(四)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於95年8月1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組合式之 自動洗碗機」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經審查核准後發 給發明第I301409 號專利證書,專利期間自97年10月1 日 至115 年8 月16日止。
(二)原證2 之決標公告及原證3 所示全自動高溫洗桶機之產品 係被告製作販售。
(三)被證1為92年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廚房洗碗機相片、被 證2為90年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廚房洗碗機相片、 被證6為91年6月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洗碗機型錄影 本、被證7 為79年3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131590號「洗碗 機」新式樣專利案、被證8 為79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 144096號「洗碗機」新式樣專利案、被證9 為82年9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212291號「『功能洗碗機之裝置結構』追 加(一)」新型專利案、被證10為85年8 月21日公告之我 國第283929號「全自動洗碗機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 被證11為90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46350號「水壓式自 動洗碗機」新式樣專利案、被證12為95年5 月21日公告之 我國第D111047 號「具烘乾功能之洗碗機」新式樣專利案 、被證17為係84年8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253171號「全自 動洗碗機創新結構」新型專利案,上開被證1 、2 、6 、



7 、8 、9 、10、11、12、17之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95年8 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拆解為1A「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 ,包括有:」、1B「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 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 窗及溫控裝置 ; 」、1C「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 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 1D「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減速馬達 ,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條;」 、1E「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 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 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 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四、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
(一)下列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無效事由? 1.被證1 、6 或1 、7 或1 、11或1 、12組合可否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被證1 、2 、6 或1 、7 、2 或1 、11、2 或1 、12、2 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3.被證1 、6 、10或1 、7 、10或1 、11、10或1 、12、10 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被證1 、6 、17或1 、7 、17或1 、11、17或1 、12、17   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5.被證10、6 、9 或17、6 、9 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6.被證10、8 、6 或17、8 、6 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7.被證21附件5 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
(二)系爭產品「全自動高溫洗桶機」有無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
(三)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所為如訴之聲明 之請求是否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 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 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 ,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



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5年8 月17日,經智慧局於97年6月30日審定准予專利,同年10 月1日公告,其是否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 定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 論斷。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圖式如附圖1):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碗機,其設有機體, 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 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有視窗及溫控裝置;噴洗裝置,係 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 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減 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 條;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有 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 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 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 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為一種組合式之自動洗 碗機,包括有: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 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 溫控裝置;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噴洗裝置設有噴 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於 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 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條;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 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 皆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依前 述組構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以組成一大型 之自動洗碗機。
(三)引證之解析(圖式、圖片如附圖2):
⒈被證1 為92年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廚房洗碗機相片,揭 示該廚房洗碗機,包括有:機體,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 體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機體前面設 有溫控裝置;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設有噴水管伸 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 ,設有減速馬達,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 設傳動鍊條;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 裝置設有若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被減速裝置之傳



動鍊條套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且該滾桿中間設有一中 間齒輪,該中間齒輪套設有一中間齒輪鍊條;依前述組構 件視實際須要進行適量機體之組裝,可以組成一大型之自 動洗碗機。
⒉被證2 為90年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廚房洗碗機相片 ,揭示一廚房洗碗機,包括有:機體,主要係由3 個機槽 組成,機體上方設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有3 個水槽,機體 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機體前面設有3 個獨立溫控裝置 ;噴洗裝置裝設於機體內,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 室上、下方;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設有減速馬達 ,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條;傳 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有若干滾 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皆為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所套設 ,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依前述組構件視實際需要進行適量 機體之組裝,可以組成一大型之自動洗碗機。
⒊被證6 為91年6 月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洗碗機型錄 影本,該型錄所示之洗碗機具有視窗及溫控裝置的技術內 容。
⒋被證7 為79年3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131590號「洗碗機」 新式樣專利案。係一種洗碗機,利用一略呈矩形機體,其 內部可放置碗、碟、盤等飲食器皿,該洗碗機之特色係在 於:洗碗機的正面面板上,右側方形成有略呈梯形狀的半 透明視窗,可於此視窗中透視洗破機內部,搭配以面板左 下方形成有若干層略呈階梯狀裝飾紋,面板右下方設有時 間控制旋鈕,以控制洗碗時間,再搭配以旋鈕上方形成內 部形成裝飾條紋之橫槽,配合於面板上方中央設有的菱形 按壓開關,按壓此開關處可使洗碗機面板打開,再搭配於 按壓開關二側形成之橫向裝飾條紋,以可展現出清新脫俗 ,令人產生賞心悅目的美感,而有別於習用一般洗碗機單 調生澀之視感之技術內容。
⒌被證8 為79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144096號「洗碗機」 新式樣專利案。係一種洗碗機,洗碗機上蓋有橢圓性透明 窗的設計,能讓使用者觀察洗濯過程,增加對機器的信賴 感之技術內容。
⒍被證9 為82年9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212291號「『全功能 洗碗機之裝置結構』追加(一)」新型專利案。係一種全 功能洗碗機之裝置結構,其係於洗滌液容置槽上方之主體 架內緣兩側處相對設導盤軌,以供具濾網蓋之濾網盤由主 體架開口處插置於其間,並將洗滌門設成側開之形態,以 方便濾網蓋之清洗之技術內容,圖式第一圖併以揭式洗碗



機機體前面設有視窗及溫控裝置之技術特徵。
⒎被證10為85年8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283929號「全自動洗 碗機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係一種全自動洗碗機之結 構改良,其主要係包括有輸送段、第一沖洗段、旋流蒸煮 抖動潤洗段、第二沖洗段及強力風乾段,其中於第一沖洗 段及第二沖洗段內上下均設置有可旋轉沖水之旋轉噴棒, 以解除沖洗餐具時之死角,於輸送段、第一沖洗段及第二 沖洗段上各設置有集渣網及除渣網,以協助收集、排除菜 渣,保持自動洗碗機之清潔,又於旋流蒸煮抖動潤洗段之 頂端利用汽壓缸帶動一昇降台於熱水槽內上下抖動潤洗, 並於熱水槽內設置電熱器以對熱水槽內之熱水加熱,以維 持熱水對餐具之加熱消毒、殺菌效果,並且利用一抽水幫 浦使熱水槽內產生旋渦狀之水流,以增加清洗效果,另外 於強力風乾段內利用一水平橫向移動之風乾管,對於洗清 完成之碗盤等加以風乾,最後再利用一垂直向之推架將完 成清洗之碗盤由強力風乾段推出,以完成自動清洗餐具之 洗碗機結構之技術內容。
⒏被證11為90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46350號「水壓式自 動洗碗機」新式樣專利案。係一種水壓式自動洗碗機之形 狀造型設計,其整體設計上以一呈L形之座體,該座體前 方為一圓弧形之透明蓋體,並搭配略呈方形之底座及該底 座前方之管狀進、出水口及圓柱狀之清潔劑注入槽體而成 ﹔底座係呈一矩形面,而兩側邊則呈圓弧狀之收邊,該底 座之下側中央位置設有一管狀之圓形排水口,而該管狀排 水口外緣兩側各延伸一直線至該底座之兩側,另於該管狀 排水口之右上方位置設有一管狀進水口之技術內容。 ⒐被證12為95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D111047 號「具烘乾 功能之洗碗機」新式樣專利案。係一種具烘乾功能的洗碗 機之造形設計,該洗碗機的前面上半部具有一個可開啟的 門板,該門板主要是由透明區域構成,其下方設有一個長 條狀的透明開啟按鈕,透明按鈕下方有一片矩形的操作面 板,面板上設有許多操控按鈕,該前面部略呈傾斜狀,且 略具外拱的弧形面;在上部的門板邊具有一道凹槽,洗碗 機內配置有兩層置碗盤的網架;其前面部的門板是分隔成 上下兩片且分別向上下開啟的門板之技術內容。 ⒑被證17係84年8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253171號「全自動洗 碗機創新結構」專利案。為一種有關全自動洗碗機創新結 構,主要包括:蒸氣鍋爐、輸送待洗段、前後異動殘渣沖 洗段、蒸煮抖動潤洗段、前後異動沖淨段、前後異動旋轉 沖淨段、搖擇風軟段、檢測包裝段,其中蒸氣鍋鑪係提供



並調節各區段所需之水溫,然而餐具係放置於盛裝架之籃 網中,再由輸送待洗段上之滾軸及橫向氣壓缸送入前後異 動殘渣沖洗段中,然該前後異動殘渣沖洗段內部係由馬達 及鏈條帶動滾軸呈一前後定時之往復運動,同時利用上下 多數之異向噴水管做多角度沖洗,初步先將餐具殘渣油漬 沖除之後,再以橫向氣壓缸推送至蒸煮抖動潤洗段之昇降 台上,此時餐具會在高溫熱水槽中,同時配加適量洗碗劑 ,利用上下佈滿之異向噴水管將餐具上洗潔劑沖除,再送 入前後異動旋轉沖淨段中,亦在滾軸前後往復帶動下,藉 由上下多數噴棒所噴灑出之旋轉強力水流,將餐具上殘留 之清潔劑再次沖洗乾淨等技術內容。
⒒被證21附件5 係84年4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245952號「大 型自動洗碗機」新型專利案。為一種有關大型自動洗碗機 ,由一機體、數個水槽、一蒸汽管、一冷水管、溫度控制 器、水液控制器、抽水裝置及數組傳送機構所構成;該機 體上方設一碗盤沖洗室,其沖洗室頂端二側各預設一排氣 孔者;該水槽之間槽設有連通管,而其底端接一排水管, 並在最後一個水槽加設一溢水管及水液控制器者;該蒸汽 管於靠近水槽處具設一電磁控制閥,其可控制蒸汽進入水 槽內者;該冷水管係由機體下方置入而分別接駁於各個水 槽者;該溫度控制器係組設於水槽之一側邊當其感應到水 槽內之溫度過低時即通知電磁閥打開,令蒸汽進入以提高 水溫者;該水液控制器係組設於最後一個水槽正面上方, 當其電極感應到水槽內之水位過低時即切斷抽水裝置之電 源,以保護抽水泵之馬達不致空轉燒毀者;該抽水裝置係 以一馬達傳動一抽水泵,以抽出水槽內的水者;該傳動機 構係具由一馬達帶動一減速裝置,進而傳動複數根傳動輪 桿轉動,藉其轉動將碗盤依序往前推動沖洗者。 ⒓被證1 、2 、6 、7 、8 、9 、10、11、12、17,及被證 21附件5 之公開日期或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 年8 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效性:
⒈被證1 、6 或1 、7 或1 、11或1 、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揭示一廚房洗碗機,包括有:機體,機體上方設 沖洗室,機體下方設水槽,機體兩側邊面設有接合支架 ,於機體前面設有溫控裝置;噴洗裝置,係裝設於機體 內,噴洗裝置設有噴水管伸入於機體之沖洗室上、下方 ;減速裝置,係裝設於機體內,減速裝置設有減速馬達 ,減速馬達一端設傳動轉輪,傳動轉輪套設傳動鍊條;



傳送裝置,係裝設於機體之沖洗室內,傳送裝置設有若 干滾桿,滾桿一端設有齒輪,被減速裝置之傳動鍊條套 設,並受減速馬達驅動,且該滾桿中間設有一中間齒輪 ,該中間齒輪套設有一中間齒輪鍊條等技術特徵。較之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僅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的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9 至11行記載「而可抽取式之 視窗14可供檢視沖洗室10內部狀況,並可於清洗物卡住 時可將抽取式之視窗14向上抽取出來以方便進行檢修」 等語,可稽該「視窗」具檢視沖洗室內部狀況之功效; 而被證6 之型錄封面,被證7 之圖式第一、七圖,被證 11之圖式第一、二、四圖,及被證12之立體圖、前視圖 均已揭示該洗碗機機體前面設有視窗的技術特徵,且具 有檢視機體內部狀況之功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經被證1 揭露之機體前面設有視窗的技術特徵。。 ⑶被證1 、6 、7 、11、12均為洗碗機結構,屬於相同技 術領域而可輕易組合,而被證1 、6 或1 、7 或1 、11 或1 、12之組合,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 術內容;且被證1 揭示該洗碗機機體係利用一中間本體 及左、右外殼體共3 個機構所接合而成,洗碗機機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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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