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
字第718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248號、105年度偵字第
2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綽號烏龜)、李正偉(綽號王哥,業經原審判刑確 定)、楊鈞傑(綽號小楊,業經原審判刑確定)、張孟忠( 綽號怪怪,業經原審判刑確定)、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明知積欠渠等債務者為丙○○(原名游志新,綽號阿布拉) ,丙○○父親戊○○、母親乙○○○並未積欠渠等債務,然 為使戊○○、乙○○○清償丙○○所積欠之債務新臺幣(下 同)880萬元(80萬元為借款、800萬元為賭債),竟基於以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之行為: ㈠民國103年1月24日晚間7時許,甲○○、李正偉、楊鈞傑至 戊○○、乙○○○、丙○○共同居住之桃園縣中壢市(現改 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以新制稱之)○○○街000巷000弄00 號住處(下稱戊○○等人住所)催討債務,楊鈞傑向戊○○ 、乙○○○恫稱:「我借錢給你兒子賭博,他欠我880萬! 你要怎麼處理啦!」等語,戊○○回應說:「你又沒有帶我 去賭博,我剛處理完一條,現在又一條,就當我沒有這個兒 子」,楊鈞傑見戊○○不願處理便說:「你不要處理!那我 就把阿布拉斷手斷腳!叫他內壢都不要住了!」等語恐嚇戊 ○○、乙○○○,使戊○○、乙○○○心生畏懼,乙○○○ 趕緊說:「那我處理!那我處理!」等語求情。 ㈡103年1月27日晚間11時4分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以紅色油漆朝戊○○等人住所之門口潑灑,致門口、騎 樓留有大量紅色油漆,象徵會加害生命、身體,脅迫戊○○ 等人,使戊○○、乙○○○心生畏懼。
㈢103年1月29日凌晨4時36分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2位,以紅色油漆朝戊○○等人住所之門口潑灑,致門口 、騎樓留有大量紅色油漆,象徵會加害生命、身體脅迫戊○ ○等人,使戊○○、乙○○○心生畏懼。
㈣103年1月29日不詳時間,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紅色油 漆朝丁○○位於中壢市○○路000號之店門口潑灑,象徵會 加害生命、身體脅迫丁○○,使丁○○心生畏懼。
㈤103年1月31日下午5時許,甲○○、李正偉、楊鈞傑至戊○ ○等人住所,向戊○○、乙○○○恫稱:「你們阿布拉在外 面不知道欠人多少錢,這個漆不是我潑的,你們到底要不要 還錢,你們再不還,哪我就把阿布拉斷手斷腳」,乙○○○ 則向楊鈞傑求情說:「已經再想辦法再找錢!拜託你給一點 時間!」等語,楊鈞傑則又回稱:「你過年前跟我拖到過年 後,你給我裝肖為」等語,使李春玉心生畏懼。 ㈥103年2月6日晚間9時許,甲○○、李正偉、張孟忠至戊○○ 等人之住所,對戊○○、乙○○○恫稱:「你不要處理!那 我就把阿布拉斷手斷腳!叫他內壢那裡不要住了!」等語, 使乙○○○心生畏懼。
甲○○、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接續以上開脅迫行為使戊○○、乙○○○心生畏懼,於103 年8月間同意代丙○○清償償債務,其中800萬元以250萬元 和解,一次付清;借款80萬元以60萬元和解,分30月給付, 每月2萬元,以此脅迫方式,使戊○○、乙○○○行無義務 之事。嗣經警對李正偉實施通訊監察,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原審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甲○○並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 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104年1月24日、同年月31日、同 年2月6日至戊○○等人住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等 犯行,辯稱:至戊○○等人之住所,是去向丙○○催討債務 ,並沒有向他父母討債,也沒有恐嚇他父母,我們只是請他 們幫忙聯絡丙○○而已,至於戊○○等人住所是被何人潑漆 ,不知道云云。經查:
㈠據證人乙○○○於偵訊時證稱:103年1月24日晚上7點多在 住處,有3個不認識的人找我要錢,他們要找丙○○,我跟 對方說他不在,但他說丙○○不在也是有家有土地有錢,若 不出面的話,一定會抓到丙○○,抓到的話要將丙○○斷手 斷腳,我幫丙○○還債務之後,他們就沒有再來了,是小楊 跟我講這些話,我當時覺得很害怕,103年1月27日晚上11點 多,有人到住處潑漆,他字卷98頁照片中之人我不認識,因 為他戴著口罩,丙○○只有積欠他們這群債務,我認為應該 是他們,沒有別人,他們來要錢沒多久就來潑漆了,潑了2 次,103年1月31日下午5點多,是同一群人到住處討錢,反 正錢還沒還之前,就是一直不斷的來我住處,他們來討債,
我老公戊○○有在場,但他不管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49頁 至第151頁);於原審106年2月13日審理時證稱:103年1月 24日晚間7時有人到我住處催討債務,這麼久了,幾個人去 我不知道,就說要找我兒子丙○○,至於講什麼太久我忘記 了,他字卷一第97頁所示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之人,就是103 年1月24日晚間7時到我家的人,有一個姓楊的說我兒子欠他 錢,那時候來我就很怕了,因為就是要來要錢,到現在我還 是會怕,他字卷一第102至105頁所示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是 103年1月31日下午5點多到我家裡面去催討債務,也是來要 錢,找我兒子,他字卷二第68頁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是103 年2月6日晚間8時到我家去催討債務,就是要來要錢,那時 候丙○○跑出去沒有回來,後來我有跟他說會斷手斷腳的事 情。何時到我家潑油漆,已沒有印象,他們去沒有多久之後 就被潑油漆了,印象中是先有人找丙○○要債,但是沒有找 到丙○○之後,就被潑油漆了,他字卷一第104-105頁翻拍 照片所示之紅色油漆,就是我所指之油漆,我有問楊鈞傑、 甲○○說這油漆是誰潑的,他們好像說不是他們潑的,潑油 漆的次數,總共有兩次,一次洗掉了,又來潑第二次,這筆 錢之後有還,還了250萬,還了之後就沒有人來潑油漆等語 (見原審卷第79頁至第83頁);於106年4月24審理時結稱: 250萬是我幫忙出,我出了250萬,對方有叫我幫丙○○還錢 ,來討錢當然要還錢等語(見原審卷第118頁至第120頁), 是證人乙○○○就事實欄所載之時間,有叫小楊及其他不認 識的人數次至其住處找丙○○,在找不到丙○○後,即對其 住處潑油漆、恫稱要斷丙○○手腳,其最後同意代為清償, 之後才沒有再來討債、潑油漆等情,於偵訊、原審審理時, 前後供述一致,並無瑕疵。
㈡證人游美環於103年1月28日警詢時證稱:我父親於103年01 月28日06時30分許在中壢市○○里○○○街000巷000弄00號 發現家中遭人潑漆,然後就打電話給我,我回家後就看見大 門口遭人潑紅色的油漆,我家中有裝設監視錄影器,我請廠 商幫我調出影像後發現有一個人於昨天(27日)23時04分走 到我家朝門口潑漆,看起來是男性、頭戴深色有面罩半罩式 安全帽、深色的衣服、褲子、淺色的鞋子、身材微胖,我看 他潑完漆後也是沿原路走回去,監視器畫面沒有看見他有使 用交通工具,我父親告訴我說我弟弟游志新他在外面賭博有 欠人錢,曾經有人到家中來要錢等語(見偵字卷二第85頁至 第87頁);於103年2月2日警詢時復證稱:於103年1月24日 19時5分許由一名綽號「小楊」男子率同2名不知名男子至我 父親位於中壢市○○○街000巷000弄00號家中,綽號「小楊
」男子以兇惡口氣對我父親戊○○說:「我借錢給你兒子( 指游志新)賭博,他欠我880萬!你要怎麼處理啦!」等語 ,我父親回應說:「你又沒有帶我去賭博,我剛處理完一條 ,現在又一條,就當我沒有這個兒子」,綽號「小楊」男子 見我父親不願處理便說:「你不要處理!那我就把阿布拉( 即指被害人游志新)斷手斷腳!叫他內壢都不要住了!」等 語恐嚇我父母親,使我母親心生畏懼趕緊說:「那我處理! 那我處理!」等語求情,綽號「小楊」男子便率同2名不知 名男子離去,事後,他們有至我父親家前潑漆2次,上門前 來討債1次,分別是103年1月27日23時04分許,有1名頭戴安 全帽臉上戴著口罩男子手持紙帶紅色油漆包丟擲至我父親家 大門口,第2次是隔2天於103年1月29日4時37分許,有2名身 材微胖男子,都頭戴安全帽及口罩,手持保特瓶紅色油漆罐 ,丟擲我父親家大門,造成大門及地板有大片紅色油漆,恐 嚇我父母親要替我弟還錢。之後,又於103年1月31日17時21 分許,綽號「小楊」男子率同3名不知名男子;這3名手下也 是1月24日有跟來的那2個,綽號「小楊」男子一開口就說: 「你們阿布拉(指被害人游志新)在外面不知道欠人多少錢 齣!這個漆不是我潑的!你們到底要不要還錢!你們再不還 !那我就把阿布拉(即指被害人游志新)斷手斷腳!」等語 恐嚇我父母親,我母親趕緊跑出來向綽號「小楊」男子求情 說:「已經再想辦法再找錢!拜託你給一點時間!」等語, 綽號「小楊」男子:「你過年前給我拖到過年後,你給我裝 肖為(台語)!」等語後就率同那3名手下駕駛自小客3068 -YX號離開。綽號「小楊」男子除了向我父母親恐嚇取財外 ,也有以手機0000000000號撥打給我,於103年1月27日潑漆 以後陸續撥打給我,兇惡向我說:「阿布拉是你的誰?他欠 我880萬!你要怎麼處理!」,我回應說:「他也欠我1800 萬,我們一起處理啊」等語後就掛掉電話,綽號小楊男子立 刻又再撥打給我說:「你不處理!我就把阿布拉(即指被害 人游志新)斷手斷腳!」等語恐赫使我心生畏懼當下害怕我 弟弟游志新會遭綽號「小楊」男子傷害,根本不敢報警,事 後,才經友人協助下報警處理。除了父親家遭綽號「小楊」 男子潑漆外,103年1月29日我妹妹丁○○位於中壢市○○路 000號門口也有遭潑漆等語(見偵字卷二第8頁至第90頁); 於104年6月18日偵訊時證稱:我爸媽有被李正偉等人恐嚇, 103年過年時,我爸媽內定二街住處被潑油漆,但記得有一 次潑得很嚴重,之後我爸媽住處才加裝監視器,103年1月29 日凌晨有一次,到我爸媽住處講話之人,他們說他們沒有做 ,對方跟我爸媽說丙○○欠錢,要他出面處理,不然要將丙
○○斷手斷腳,這是我爸媽轉述的,綽號小楊之人也有撥打 電話給我,小楊也常去我妹丁○○的店裡找他,丁○○的店 也被潑油漆,但不知道何人潑漆,綽號小楊之人撥打電話給 我你向妳表示前揭內容,會感到害怕跟壓力等語(見他字卷 一第135頁至第13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知道103年1月 、2月間有人到我母親乙○○○住處催討丙○○債務的事情 ,是我爸媽跟我講,我沒有看到去我家要錢的人,我住很近 ,我幾乎每天都回家,我父母有說我弟弟丙○○去賭博,欠 人家錢,有人來家裡要債,我父母是很傳統的長輩,當時很 害怕,他們知道自己的兒子做錯,又不知道怎麼去面對這件 事情,所以很害怕,我父母跟我說他們恐嚇說弟弟欠他們錢 ,沒有還的話就要斷手斷腳,我只知道丙○○去賭博,欠什 麼人錢我不知道,我有聽我媽媽說欠800萬,這筆債務後來 是我排行第四、第六的妹妹去處理的,他們找我媽媽拿錢, 我不曉得怎麼處理的。我知道母親的家有被潑油漆,我有看 到油漆,時間很久我已忘記次數了,我有一個妹妹在賣水果 、衣服的,因為他家也被潑油漆,所以他急著處理,這個妹 妹是排行第六的等語(見原審卷第84頁至第85頁),是證人 游美環就其父母住處遭人潑油漆而至其父母住處關心、了解 ,得知是因丙○○在外欠人賭債,綽號小楊及其他不認識之 人到家裏討債、潑油漆,且其妹妹丁○○店亦被潑油漆,致 其父母很害怕,其事後亦有接到綽號小楊要其處理丙○○債 務之電話,之後是其母親出錢處理等情,於警詢、偵訊及原 審審理時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相左之情。
㈢證人程言程於103年2月11日警詢時證稱:103年1月25日19時 許綽號「小楊」的男子帶2名不知名的男子到我家來找我要 錢,因我不在家,跟我父親談論沒有結果後,就在1月26日 23時04分及1月29日4時37分到我家來潑油漆、恐嚇我家人要 還他們錢。我有向綽號「小楊」的男子借高利貸2筆共80萬 元(1筆30萬、1筆50萬),另外還有欠他賭債800萬元,我 沒辦法還他們錢,跑去南部躲起來,他們找不到我才會找我 家人討債、潑漆恐嚇,我當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他們跟我父 親說什麼話,但是家裡有監視器有拍到他們的影像,另外去 潑油漆的影像也有監錄到,我家人有記下綽號「小楊」所駕 駛的自小客車車號0000-0 0另外他使用的行動電話為000000 0000,是留給我父親與他連絡的,警方提示車號0000 -00之 車主楊鈞傑,即是綽號「小楊」之人,楊鈞傑除派人到我家 去潑漆外,還有到我妹妹丁○○位在中壢市○○路000號喬 亞服飾店店面潑紅漆等語(見偵字卷二第91頁至第95頁); 於103年2月21日警詢證稱:我那段時間都沒住在家裡,但我
姊姊游美環告訴我說小楊於103年1月31日有帶3名手下到我 家向我父母親恐嚇稱:「你們阿布拉在外面不知道欠人多少 錢,這個漆不是我潑的,你們到底要不要還錢,你們再不還 ,哪我就把阿布拉斷手斷腳」;「你過年前跟我拖到過年後 ,你給我裝肖為」,致我雙親心生畏懼,另外於103年2月6 日下午9時許綽號「烏龜」男子帶綽號「王哥」、「怪怪」 二名男子到我家向我雙親催討債務,並逼迫我父親要去將我 名下的土地辦理塗銷,他們要拿我的土地去借錢,逼我雙親 還錢等語(見偵字卷二第97頁至第98頁);於104年6月20日 警詢時證稱:他們就是不斷到我家恐嚇我家人,又潑漆灑冥 紙,甚至到我妹妹經營的服飾店騷擾恐嚇,我家人雖然已經 報警,但是對方恐嚇的動作仍不斷,所以我四姐和妹妹就決 定向對方主動談,希望可以將這件事處理結束,他們透過人 問到該群黑道如何處理,才能罷休,對方最後開口用250萬 處理,並將當時簽立本票800萬元的本票還給他們,大概在 103年8月間我四姐去籌錢並和對方約在中壢區文化路某間海 產餐廳裡交這250萬元,並拿回當時簽立之800萬元本票,當 時對方出面的是王振道和秦雲清等語(見偵字卷二第122頁 至第124頁);於104年6月22日偵訊時證稱:積欠綽號小楊 之人債務880萬元,有還了250萬元,是我父母親還有我妹妹 幫我拿錢出來,共湊了250萬元,我聽說是還給王振道與綽 號秦哥之人,秦哥應該是秦雲清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43頁 至第144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聽父母講,知道103年1 月、2月間,楊鈞傑有多次帶人到我父母住處要找我,並催 討債務,我父母說大概三、四個來家裡要錢,父母有說有人 到家裡面要錢,他們會覺得害怕,知道楊鈞傑到我家要錢的 時候,有說要把我抓出來並斷手斷腳,這個是聽我父母講的 ,當時我在南部,在電話中有聽他們這樣跟我講,我後來沒 有跟被告四人處理債務問題,都是家裡的人幫我處理,我四 姐去幫我處理,好像是用250萬元處理,之後被告四人沒有 再來找我等語(見原審卷第86頁至第89頁),是證人丙○○ 就其積欠被告等人借款及賭債共880萬元,因無法清償而跑 至南部躲起來,之後有聽說有綽號小楊之人及其他人到父母 住處、丁○○店裏恐嚇、潑油漆討債,事後家人出面湊250 萬元解決該事等情,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 並無瑕疵。
㈣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開服飾店,知道媽媽乙○ ○○在103年1月間有人到他住的地方去要錢這件事,那陣子 我哥哥丙○○去雲林,家裡只有兩個老人家,我跟我老公、 小孩子回去住,所以知道這件事情,就是丙○○欠人家賭債
,人家來家裡要錢,我在家裡有碰到來要錢這些人1、2次, 至於是何人我沒有注意看,因為當時很害怕,也有跟對方說 不要傷害老人家,他們年紀都大了,我的服飾店鐵門有被潑 到油漆,因為我哥哥和我都是內壢人,他可能有跟人家講我 在內壢開服飾店,所以被人家知道。總債務聽他們說是800 萬,這件事情後來有處理掉,我知道是每個月要給對方2萬 元,直到清償為止,我印象中要還30幾期,之後有人到我的 服飾店把丙○○簽的本票兩張或三張還給我,也知道乙○○ ○到處借錢籌到250萬,把原本800多萬債務還清,另外一筆 60萬元,是法院判要還,我媽媽就叫我每個月匯2萬元,3、 4個月前還清,我沒有特別去記,我只記得他把本票還給我 之後,事情都完了,這2萬元,總共30期,60萬元左右,是 跟那800萬元一起來要的,每期的2萬元是我媽媽給我,然後 我再將2萬元匯到對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戶名是張育謙,拿 到本票之後,對方說要撕掉一角免得被人家再拿去流通,所 以我就撕掉一角,然後我就隨手放著,至於現在在哪裡我不 確定了,我沒有將本票拿給乙○○○,我知道250萬元是證 人黃心彤去清償的,那時候湊250萬元湊得很亂,我也搞不 清楚,好像有一部分是拿我的房子去貸款等語(見原審卷第 125頁至第128頁),是證人丁○○就丙○○因躲賭債而離家 去雲林,見家裏只有父母,即與其配偶、小孩搬至戊○○住 處居住,期間有見到要債人1、2次,令其父母及其本人很害 怕,甚至其經營的服飾店亦被潑油漆恐嚇,後來有幫游春玉 每月轉帳2萬元至要債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共30期,且知道 乙○○○有到處籌錢,最後籌出250萬元與對方等情,於原 審業已證述明確。
㈤證人黃心彤於原審證稱:乙○○○是我親生媽媽,我從小給 人家收養,但我從小每年都有回本生家庭,一開始是我弟弟 丙○○直接坐車到南部來找我,我根本不知道什麼事情,我 就問丙○○什麼事,他就說他喝酒醉賭博,那些人要跟他要 錢,他有先去找姐姐游美環,游美環說他沒有辦法處理,就 叫他離開,他就來找我了,我媽媽有跟我說有人來家裡要錢 這件事情,但我媽媽說得很淡,沒有說得很嚴重,是我姐姐 游美環親眼看到說媽媽很害怕躲在牆角抱著孫女哭,我也有 問乙○○○有沒有這件事,他說有很可怕,乙○○○也跟我 講是來要丙○○的錢,當時都沒有人要處理,只有我媽要處 理,因為愛子心切,當時有說要去還錢,沒有人要出面還, 就叫我上來還,所以我就上來幫忙還現金票250萬元,我媽 媽有說丙○○在外面欠了800多萬元,我有問為何是還250萬 元,我媽媽說該湊都已經湊了,就是湊不出錢,且對方也同
意用250萬元還,我有問乙○○○這250萬元如何來,他有跟 我說他有跟他姊妹借錢,好像也有用我姐姐房子貸款,湊出 這250萬元,至於是跟何人借的,他是知道的,但是詳細金 額為何,他已經有年紀了,不確定,且這過程很痛,他也不 想去回憶了。當時對方打電話給我媽,我媽就把我的電話給 對方,叫對方打電話給我,我就接到對方的電話,電話中對 方叫我到內壢的公園對面的小吃店見面,見面之後我拿250 萬的現金本票他們不要,他們要現金,我就去內壢某銀行將 現金本票換現金250萬交給他們,他們數疊數而已,就把本 票還我了,當時拿錢給他們時,我有說拿完錢後不要到乙○ ○○及丁○○家鬧了,不要打擾他們生活,他們就說不會, 錢已經拿到,他們不會再去了,我印象中對方有應我的要求 寫壹張債務全部清償的文書,我有將文書交給乙○○○或是 丁○○,我不確定,但是我印象中乙○○○說把這些文書全 部撕掉,因為是不好的回憶,至於丁○○當時有沒有照起來 我不確定,債務全部清償的文書是我當場要求,他們才當場 寫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至第124頁),是證人黃心 彤因丙○○至南部找她,得知丙○○為躲賭博才離家至雲林 找她,並知悉有人至父母住處要錢,令其母親很害怕,之後 是由其出面交付250萬元與要債之人,並取回丙○○所簽發 之本票,及要求對方填寫已清償證書且不得再至其父母住處 鬧等情,於原審審理時,業已證述綦詳。
㈥是證人乙○○○、游美環、丙○○、丁○○、黃心彤等人就 被告李正偉、甲○○、楊鈞傑、張孟忠、及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數人為催討證人丙○○所積欠之債務,在丙○○ 未在家下,屢次至戊○○等人住處出言恫嚇、潑灑油漆,甚 至至證人丁○○經營服飾店潑灑油漆,致戊○○、證人乙○ ○○、丁○○等人極為害怕,最後同意代丙○○清償債務, 渠等生活方恢復平靜,不再有人來鬧等情,於警詢、偵訊及 原審審理時,雖係分別證述,然渠等證述內容一致,並無相 左之情,且本件尚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字卷二 第108頁至第121頁),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正偉、楊 鈞傑、張孟忠亦不否認有於事實欄一、㈠、㈤、㈥所示時間 至戊○○等人住所,且於警詢時,亦自承有自秦雲清處取得 數額不等之金額等情,是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洵堪認定。 ㈦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及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人為催討證人丙○○所積欠之債 務,在丙○○未在家下,屢次至戊○○等人住處出言恫嚇 、潑灑油漆,甚至至證人丁○○經營服飾店潑灑油漆,致
戊○○、證人乙○○○、丁○○等人極為害怕,最後同意 代丙○○清償債務,渠等生活方恢復平靜,不再有人來鬧 等情,業已認定如前,是被告甲○○前開所辯:與李正偉 、楊鈞傑、張孟忠至戊○○等人之住所,是去向丙○○催 討債務,並沒有向他父母討債,也沒有恐嚇他父母,我們 只是請他們幫忙聯絡丙○○而已云云,是否為真,已非無 疑;退言之,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正偉、楊鈞傑、 張孟忠至戊○○等人住所只是要找證人丙○○,則在104年 1月27日知悉證人丙○○不在家,日後只要打電話詢問,或 派1人至戊○○等人住所查看即可,無須一再至戊○○等人 住所,且每次均是3人前往,是渠等於事實欄一㈠、㈣、㈤ 所示時間,一再至戊○○等人住所,且每次均是3人前往, 顯非僅是要戊○○等人幫忙聯絡證人丙○○,而是要戊○ ○等人明瞭在未同意代丙○○清償債務前,渠等會一再到 戊○○等人之住所,且每次均會有數人,以此脅迫戊○○ 等人同意代丙○○清償債務,此自證人乙○○○等人前開 證稱將錢還清後,被告等人即未再出現即可得知,是被告 甲○○前開所辯:與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至戊○○等 人之住所,是去向丙○○催討債務,並沒有向他父母討債 ,也沒有恐嚇他父母,我們只是請他們幫忙聯絡丙○○而 已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
⒉分別於事實一、㈡至㈣所示時間,潑灑戊○○等人住所及 證人丁○○服飾店紅色油漆之人,固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是 與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等人有 犯意聯絡之人所為,然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 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戊○○等人之住所及證人丁○○經營之服飾店係 分別於103年1月27日、同年月29日為年籍、姓名不詳之人 潑灑紅色油漆,而紅色油漆正為血之顏色,顯有向住於屋 內之戊○○等人及證人丁○○表示會有血光之災,而在戊 ○○等人住所及證人丁○○服飾店被潑灑紅色油漆之期間 ,即為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等 人一再至戊○○等人住所索討證人丙○○債務,且尚未得 到戊○○等人同意代丙○○清償之期間,參以渠等至戊○ ○等人住所向戊○○等人恫稱會斷丙○○手腳,是至戊○ ○等人住所及證人丁○○服飾店潑灑紅色油漆之人,顯是 藉由潑灑紅色油漆,向戊○○等人及證人丁○○表示若是 不代丙○○清償債務,丙○○將會有血光之災,是至戊○
○等人住所及證人丁○○服飾店潑灑紅色油漆之人,與被 告甲○○及同案被告李正偉、甲○○、楊鈞傑、張孟忠等 人就脅迫戊○○等人代證人丙○○清償債務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甲○○前開辯稱:戊○○等人住 所是被何人潑漆,不知道云云,顯為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 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 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 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 院84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與同 案被告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固於事實欄所示時、地以前 揭話語及潑灑油漆恫嚇證人戊○○等人,使戊○○等人心生 畏懼,然此僅為迫使證人乙○○○行無義務事之手段爾,是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以脅迫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罪。按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 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 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 者,當然成立一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1罪,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足供參照。查被告甲○○與同 案被告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於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時 間、地點,向戊○○等人恫嚇或潑灑油漆之各犯行,係於緊 密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 自始係出於同一強制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公訴意旨僅 就被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提起公訴,就潑灑油漆、脅迫 戊○○等人代為清償丙○○債務等犯行,稍有疏漏,惟此部 分既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究明,附此敘明,至於檢察官就事實欄一、㈡、㈢所示犯行
,雖為不起訴處分(見偵字卷二第208頁),然基於審判不 可分原則,該處分應為無效(最高法院93台上字第159號判 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是成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即有未洽,又此與本院所認以脅迫使人 行無義務之事之犯行,具社會事實同一性,應依法變更其起 訴法條。
㈡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李正偉、楊鈞傑、張孟忠及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就上開強制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甲○○前於①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4月,復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6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②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 易字第16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89年間,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2929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1年11月,復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797號判決撤 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 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④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566號 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所犯上開④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74號裁定分 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並與不得減刑之③案件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於100 年12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3年2月5日保護管束 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之規定,及審酌被告甲○○因與丙○○間之債 務糾紛,不思以合法途徑尋求救濟,竟以脅迫之手段強迫丙 ○○父母等人代為清償,使丙○○父母行無義務之事,所為 誠屬不該,且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非是,顯無悔意, 益衡酌本件犯罪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仍執 陳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