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調字第125號原 告 劉啟鈴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所查報之最新被動造之年籍、姓名、法定代理人名稱,更正起訴狀繕本,並依被動造人數附具繕本重新陳報本院,俾使送達。逾期不為更正、陳報,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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