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調字,105年度,125號
CSEV,105,旗簡調,125,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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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調字第125號
原   告 劉啟鈴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依所查報之最新被動造之年籍、姓名、法定代理人名稱
,更正起訴狀繕本,並依被動造人數附具繕本重新陳報本院,俾
使送達。逾期不為更正、陳報,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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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