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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509號
STEV,106,店補,509,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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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09號
原   告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珈汶
訴訟代理人 簡堉卉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碧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
3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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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